养父母有亲生子女养子女可否免除赡养义务(2)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案情]
偷学开车引发事故
宾春光系广西平南县寺面镇寺面街经营冷钦生意的个体业主。2003年5月8日上午10时左右,临时打工仔韦某(未成年人)在为其雇主到宾春光的冷钦店进货时,发现宾春光的五凌牌小货车带着电门锁匙临时停放在其自家门前的大街上,便和宾春光的儿子宾三弟(12周岁)一起走上该车,后由韦某驾驶,宾三弟坐在司机右边的座位观看。由于韦某未经合法培训,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不懂驾驶机动车,故刚开出20多米,即撞上停放在寺面食品大街某屋门前的一辆后驱农用车(车牌号为桂R—E5820)尾部的铁架上。导致韦某受轻微伤,小货车车头严重损坏的后果。
事发后,经宾春光与韦某的父母韦文龙、梁亚全协商,但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不久,宾春光于2003年5月17日向寺面派出所报警。该所经调查,建议赔偿问题如双方协商不成,应向法院起诉。此后宾春光又与韦某的父母几次协商。韦某的父母同意修理,但对由谁修理,意见有分歧。韦某的父母主张拉去平南县平山镇一个体户处修理,而宾春光主张拉去平南县城广西柳洲微型小汽车定点维修厂维修。最后,宾春光将车拉到该定点维修厂修理,花去配件费6528元,维修人工费2000元,共计8528元。
法院另查明,宾春光的该车于2003年1月11日以16000元购买,2003年2月3日正式交付使用,原车主为王某,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
责任谁负各执一词
2003年7月3日,宾春光一纸诉状将韦某及其监护人父母告上法庭。诉称:韦某在未具备驾驶资格,未告知我的情况下,擅自偷开我的车辆,致使我的车辆严重损坏,造成经济损失12628元。我方没有任何过错,完全过错在被告韦某,理应由被告方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韦某及其父母赔偿我因车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12628元,并负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韦某辩称:我于2003年5月8日上午10时左右开原告的小货车,(车牌号为桂R—81626)不久即撞上一辆农用后驱车车尾,造成该车损坏是事实。但我开车是因为原告的儿子宾三弟邀请并教我开的,造成车损坏的主要责任应该是原告儿子宾三弟。
被告韦某的父母辩称:一、该案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先由交警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故该案法院并没有管辖权,存在着行政部门(交警)处理前置问题;二、本案宾春光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不合格。原因是该车主是王某,虽说宾春光称该车已卖给他,但并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买卖,办理过户手续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不具备这种要式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三、被告韦某已年满16周岁,虽未满18周岁,但其给别人打工,每月工资200元,还包吃包住,能够自食其力以其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不应列我俩为本案被告。
偷学开车引发事故
宾春光系广西平南县寺面镇寺面街经营冷钦生意的个体业主。2003年5月8日上午10时左右,临时打工仔韦某(未成年人)在为其雇主到宾春光的冷钦店进货时,发现宾春光的五凌牌小货车带着电门锁匙临时停放在其自家门前的大街上,便和宾春光的儿子宾三弟(12周岁)一起走上该车,后由韦某驾驶,宾三弟坐在司机右边的座位观看。由于韦某未经合法培训,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不懂驾驶机动车,故刚开出20多米,即撞上停放在寺面食品大街某屋门前的一辆后驱农用车(车牌号为桂R—E5820)尾部的铁架上。导致韦某受轻微伤,小货车车头严重损坏的后果。
事发后,经宾春光与韦某的父母韦文龙、梁亚全协商,但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不久,宾春光于2003年5月17日向寺面派出所报警。该所经调查,建议赔偿问题如双方协商不成,应向法院起诉。此后宾春光又与韦某的父母几次协商。韦某的父母同意修理,但对由谁修理,意见有分歧。韦某的父母主张拉去平南县平山镇一个体户处修理,而宾春光主张拉去平南县城广西柳洲微型小汽车定点维修厂维修。最后,宾春光将车拉到该定点维修厂修理,花去配件费6528元,维修人工费2000元,共计8528元。
法院另查明,宾春光的该车于2003年1月11日以16000元购买,2003年2月3日正式交付使用,原车主为王某,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
责任谁负各执一词
2003年7月3日,宾春光一纸诉状将韦某及其监护人父母告上法庭。诉称:韦某在未具备驾驶资格,未告知我的情况下,擅自偷开我的车辆,致使我的车辆严重损坏,造成经济损失12628元。我方没有任何过错,完全过错在被告韦某,理应由被告方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韦某及其父母赔偿我因车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12628元,并负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韦某辩称:我于2003年5月8日上午10时左右开原告的小货车,(车牌号为桂R—81626)不久即撞上一辆农用后驱车车尾,造成该车损坏是事实。但我开车是因为原告的儿子宾三弟邀请并教我开的,造成车损坏的主要责任应该是原告儿子宾三弟。
被告韦某的父母辩称:一、该案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先由交警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故该案法院并没有管辖权,存在着行政部门(交警)处理前置问题;二、本案宾春光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不合格。原因是该车主是王某,虽说宾春光称该车已卖给他,但并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买卖,办理过户手续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不具备这种要式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三、被告韦某已年满16周岁,虽未满18周岁,但其给别人打工,每月工资200元,还包吃包住,能够自食其力以其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不应列我俩为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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