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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免除受虐子女的赡养义务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只要曾被父母故意致死未遂或重伤、虐待、性侵犯等,或未受父母抚养持续逾2年,情节重大,可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刘文忠

  2010年3月台湾通过了修改“”及“刑法”修正草案,将父母与子女间的赡养义务调整为“相对义务”,即子女如曾遭父母性侵犯、虐待、遗弃或其他不法侵害,可以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其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若不扶助、养育或保护曾对他们杀人未遂、性侵、虐待或弃养等行为的父母,也可免除遗弃罪的追诉

  台湾近年来频传儿童受虐案件,在各种虐待类型中,儿童以受到“严重疏忽”最多,其次为“身体虐待”与“管教不当”,此外是“性虐待”与“精神虐待”。调查显示,儿童受虐来自父母(养父母)的比例最高,家庭成员间应有的互相信赖、保护机制,已产生质变,父母未必绝对是保障孩子的大树,因此台湾修正部分法条,转变“天下无不是父母”观念,只要曾被父母故意致死未遂或重伤、虐待、性侵犯等,或未受父母抚养持续逾2年,情节重大,可免除子女赡养义务。

  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身体或者精神上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且达到犯罪程度,才依据“民法”第1118条但书规定,仅因负担对直系血亲尊亲属之抚养义务而无法维持自己生活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其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遗弃、家暴、性侵犯或其他不正行为时,法院就个案审酌,即使认为子女负担赡养义务显失公平,但依现行法律规定,无法免除子女赡养义务。

  为此台湾民间团体多年来奔走诉求,指有些父母从小虐待、家暴,甚至性侵犯子女,未履行应有的抚育责任,造成受害子女身心难以抹灭的创伤,到老还反过头控诉子女弃养。对于曾受家暴、性侵犯或遗弃的子女而言,成年后可能面对加害人父母诉诸法律要求赡养,形同“伤口上撒盐”,不但不符合民众感情,也违背了赡养义务注重教养回报的良善立法价值,显失立法公平,因此修正“民法”1118条明确了抚养义务人承担抚养义务的正当性,在被抚养人或抚养人施行家庭暴力后,抚养人或赡养义务人可以根据比例、公平原则减免抚养或赡养义务。

  根据修法精神,子女减轻或免除赡养父母义务要具备三个要件:父母对子女、子女的配偶、子女的直系血亲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为其他不法侵害(依据此条文,未来子女也能以父亲虐待母亲或祖父母为由,要求法院减轻其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或父母曾弃养子女;法院可依个案调整减轻子女赡养义务,例如父母对子女犯有杀人未遂、强制性交、猥亵、妨害幼童发育等重大情节,法院得完全免除子女的赡养责任;子女遗弃曾对其犯有杀人未遂、性侵害、虐待、弃养等犯行的父母,免除遗弃罪的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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