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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如何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2)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第二种意见是,张某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理由如前所述。李某的请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四种情形中未明确规定,但是张某具有明显的过错,如果不予支持则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张某在婚后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怀孕,违背了该项原则。张某从怀孕、生子至离婚诉讼前,一直未将这一事实告知李某,以争取李某的谅解,说明张某存在隐瞒真相的故意,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应互相忠实的原则。李某与张某结婚十二年后,才得知抚育了十一年的儿子并非是自己亲生子,李某因此所遭受的社会舆论压力及其精神打击是巨大的,所致李某的社会评价力降低是显而易见的,其精神上的痛苦将可能伴随终生,不论是从时间上,还是行为方式上及造成的后果上分析,可以说均超过了张某因家庭暴力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张某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及良好的道德规范,李某所受到的损害事实与张某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某作为过错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四种情形未明确规定,而驳回李某的此项请求,不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利于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人格尊严权乃属民事权利之一,对人格尊严权的侵害已经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虽然仅规定了四种情形,但并未排除根据其他情形请求损害赔偿,在此种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应当忠实的原则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支持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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