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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咸诉王其智、大长荻地、王延荻、王晓欣、王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10017号

吴咸以此证明仅凭户口证明不能证明盛桂荣的婚姻状况。
  王其智对吴咸提出的证据不予认可,主张王式廓与盛桂荣一直未解除婚姻关系。提供证据有:1、莱州市西由镇人民政府、莱州市公安局西由派出所的证明,载明王式廓与盛桂荣未解除婚姻关系;2、新街口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3、莱州市民政局、莱州市人民政府三山岛街道办事处于2002年11月8日出具的证明,载明政府在得知王式廓参加革命后,一直把其妻子盛桂荣作为革命家属对待;4、律师对王式廓弟媳方桂苹的谈话笔录,其称王式廓从未要求过离婚,解放后也没有;5、王式廓亲笔书信两封。吴咸对王其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
  应王其智申请,本院从中央美术学院及新街口派出所调取证据如下:
  中央美术学院提供了王式廓在延安时期的学员履历表、干部登记表及1952年王式廓的干部登记表及党员登记表。上述材料均记载王式廓的妻子为吴咸,在党员登记表中王式廓自述“前妻王盛氏,未受教育,家妇女(原文如此)。我曾提出离婚,她不作答复,我即书面声明与其脱离关系并和家庭脱离关系”;
  根据新街口派出所提供的盛桂荣1960-1969年的户口卡片记载,盛桂荣于1959年迁至北京时登记为“有配偶”。根据其1982-1990年的户口卡片,盛桂荣登记为“丧偶”。
  吴咸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王其智认为王式廓履历的记载不能反映客观情况,而且解除婚姻关系是要式行为,王式廓本人的自述亦不能证明其与盛桂荣解除了婚姻关系,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王其智对于新街口派出所保存的户口卡片予以认可。
  二、关于王式廓的遗产范围。
  王式廓生前将其创作的《血衣》、《参军》两幅作品捐赠给革命博物馆。王式廓死亡后,其生前所画大部分作品一直由吴咸保管。1985年4月,吴咸将王式廓的绘画作品28幅捐赠给中国美术馆。1989年10月吴咸将《井岗山会师》油画一幅捐赠给中央档案馆。1997年3月11日,吴咸委托北京荣宝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王式廓的作品《静物》、《德国老人》。王其智曾以吴咸及拍卖公司为被告起诉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拍卖合同无效。该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吴咸与北京荣宝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拍卖合同无效;北京荣宝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将所保管的二幅画返还吴咸处保管。
  诉讼中,经本院现场清点,吴咸现保管王式廓的绘画作品共1302幅(包括争议的《松树》、《寒鸦》两幅作品)。吴咸住所现有一穿衣镜,王其智住所有一画桌,均为王式廓生前所有。现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吴咸保管的除了《松树》、《寒鸦》两幅作品以外的1300幅作品及穿衣镜、画桌各一个均属于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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