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西民初字第923号
此后,原告人是在张希良和平世德的抚养下长大成人的。养父去世前后,我尽了义务,也同张福林提出了父亲的遗产房屋继承事宜。养母去世时,周仪不让通知我就将养母火化了。
在养父名下,桥西区河沿街5号有7间房子,那是当年原告人的外祖母平生王氏卖了老家的房子与养父张希良共同购买、共同居住的。养父母去世后,原告人随丈夫于1992年调往天津,期间,原告双多次向张福林提出父母遗产分割问题,张福林说,房子亲属们都住着,分了也没用,要分也得把张茂林叫回来一起商量,你别担心不会没你的。原告人相信了被告。今年6月份,桥西西河沿街拆迁了,我得知后就去找被告人等,被告人等吞吞吐吐,引起了原告人的怀疑。为此,我走访了有关部门才得知被告人等于83年已将父亲名下的房屋过到了母亲平世德的名下,98年9月被告人张福林等人又编造伪证,欺骗公证机关,将养母名下的房屋全部由张福林一人继承。之后,张福林又于98年12月12日写了所谓的承诺,将二老的遗产全部转由周仪继承。被告的上述行为既否认了事实,又违反了法律,既伤害了原告人的感情,又侵害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断。
被告周仪辩称:我母平世德在我们四个孩子幼年时嫁于张希良为妻,两个弟弟张福林、张茂林改姓继父张姓,我与史周富姓生父周姓,但都由继父与母亲抚养,我们形成了抚养关系。
张岗系我姨姨平世仙与姨父张继堂之女,随其父母从原籍到张家口投靠我父张希良,我家曾把多余的房子腾出来让他们家人住,生活上也多接济于他们,然而,从来也没有收养张岗之说。只是张岗在考大学时,因其父及祖父的历史问题使升学受阻,她才将我继父张希良及母亲平世德填为父、母以图进取,这只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特定现象,未经任何机关的确认,也没有形成任何文书,不能视为养父女及养母女关系成立。
我家所有房屋原房主系张希良,共有人平世德。张希良死后,遗产全部由平世德继承,于1976年1月20日办理了产权变动手续。平世德去世后,我们兄弟几经酝酿,将房屋让张福林一人继承,其它人均放弃继承。并办理了公证。后又由于张福林住在北京不便管理,且不需要此房,又将此房赠与了我及两个侄儿周少忠、周少奎,也已办理了公证。
几年来,毫无音讯的张岗在我们办理了公证后突然回来,提出其为我母养女,要求继承父母房屋,对此,公证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认为张岗提出的养女问题证据不足,公证无误,于是,张岗便又提出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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