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陈丽、何娟娟诉彭家祥、彭家勇、彭成善(6)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被告彭成善、周德敏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其他诉讼费用(含鉴定费)1772元,上列三项合计为5472元。
原告何娟娟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6元,其他诉讼费用(含鉴定费)886元,上列三项合计为1547元。
第三人彭元辉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1104元。
第三人康海建筑公司普安县工程处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8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正华
审 判 员 王德文
审 判 员 曾宪凤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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