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福昌、李桂秀、罗玉霞、罗玉青、罗玉兰等诉(3)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汉源县人民法院(1999)汉富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为:由被告罗学珍付给各原告人遗产折款后,讼争之房属罗学珍继承所有。其中,孙福昌、罗伟共有954元,李桂秀、罗玉霞、罗玉青、罗玉兰、罗建华、罗建军共有954元,罗嘉麟954元,罗琼麟95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二审诉讼费2800元,由罗学珍承担1400元,罗嘉麟、罗琼麟、孙福昌、李桂秀共同承担1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忠祥
代理审判员 李亚峰
代理审判员 刘 琼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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