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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英语被诉教学质量无保证(3)
www.110.com 2010-07-23 15:02

   自己的儿子下水救人致溺水身亡,可被救者却否认被救。死者万某的父母愤而将被救者王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22万元。日前,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受益人认可万某对王某实施了救助行为,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2万元。
    王某与万某在同一单位上班。2006年8月8日中午,两人酒后到莱钢南湖公园湖岸边去玩,王某不慎落入水中,万某见状,遂下水把王某救上岸,自己却因为体力不支,没有再浮上水面。王某上岸后,立即借手机报警。公安部门将万某打捞上岸后,确认万某已溺水死亡。

    万某的家人在悲痛过后,向王某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王某却矢口否认万某对其实施了救助行为。双方协商未成,矛盾不断激化。万某的家人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王某赔偿万某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万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万某为救王某而献身,作为受益者,王某及其父母理应对万某的家人进行赔偿,但事情发生后,王某及其父母对万某家人不管不问,让两原告非常寒心。万某已工作三年,是家中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母亲身体不太好,万某死后,给其父母、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而被告的冷漠表现更是让原告接受不了,心理上没有得到一点安慰,现在要为万某之死讨个公道。

    原告提供了几位旁观者的证人证言,证实被告王某在从水中上岸后,借电话报警时,曾喊救命:“我哥把我救上来了,但他淹死了,救救我哥。”原告还提供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证明王某自己供述在水中挣扎时,感到有人碰他的手,最后王某扒住一石头缝爬到岸上,发现不见万某,看到他的石头摩托车未动,湖水中有水泡,呼喊救命并打电话报警。

    被告王某及其父母答辩称,首先,原告所诉事实与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不符。在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中始终没有反映出王某落水后,万某是否下过水,是否下水后将王某推上岸,万某下水的动机是否是为了救王某并因此而导致死亡,万某是否辅助过营救行为,调查材料中没有,原告也没有提出过证据证实以上疑问。因此,原告在诉状中的“万某遂下水将在水中挣扎的万某推上岸,但万某却无力上岸,溺水身亡……”等一系列说法没有证据支持,只能算是主观臆断。

    其次,从调查材料来看,万某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去公园的,此时万某已不具备营救能力,也不会有营救的行为,那么万某的死亡与王某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债权损害价值理论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损害使用过错归责原则,不能以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作为价值认定依据,而应当以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认定依据,就本案来看,王某并没有过错,约王某吃饭到公园玩的是万某,万某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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