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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案件核阅制度是保证仲裁案件质量的有效途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摘 要]:案件核阅即仲裁机构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草稿,在格式、文字、审理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环节,认为其与法律、仲裁规则、仲裁机构的文书格式要求相抵触,提出建议修改的意见,与仲裁庭协商,要求其修改完善。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
[论文正文]:     一、建立案件核阅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案件核阅制度是机构仲裁的特点所决定的。我们知道,国际上通行的仲裁方式有两种,一是机构仲裁,一是临时仲裁。我国仲裁法只规定了机构仲裁,即成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受理案件,作出裁决,但仲裁委员会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案件审理,作出裁决等方面的工作,是由仲裁庭完成的,仲裁委员会承担的是案件受理、送达、组成仲裁庭、组织开庭等程序性事务。这就形成了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在仲裁案件过程中分工协作的特点。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成立、审理案件、作出裁决,由仲裁庭成员签署后,由仲裁委员会盖章后发给当事人。虽然仲裁庭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有其独立的一面,但这种独立性不应是绝对的,其与仲裁委员会这一机构有不分割的联系,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不进行必要的监督,如果出现不公正裁决,仲裁委员会的声誉就必然会遭受损害,其公信力也会受到影响。因此,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关于案件的裁决书进行核阅正是为了防止和减少不公正的裁决出现,维护裁决书的严肃性,保证案件质量,树立自身的公正形象。

    2、建立核阅制度是仲裁实践的必然要求。仲裁委员会在组成仲裁庭时,实行的是一案组成一个仲裁庭,案件办结时,仲裁庭即解散,具有临时性。同一类型的案件可能由不同的仲裁庭处理,不同的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所掌握的标准有可能存在差异,当然这样差异可能是量上的,也可能是质上的,那么,作为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发出的裁决书,如果在处理同类型案件时,裁决结果差别太大,就必然会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裁决书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动摇仲裁委员会的公信力。在此情况下,如果先由仲裁委员会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掌握一个基本的尺度,对仲裁庭的裁决提出一些指导性意见,作一些协调工作,那么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这是其一。其二,目前,在仲裁员队伍中,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较为突出,个别仲裁员专业水平较差,也有个别仲裁员在品行和修养方面欠缺,曲解法律,偏袒一方,也有一些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各方面施加的影响以致于对案件违心裁决,还有一些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责任心不强,马虎了事,凡此种种问题,都会对案件的公正裁决产生消极影响,而仲裁的一裁终局的特点决定了对不公正裁决不可能具有司法程序二审终审的救济途径,那么一旦不公正的裁决一经作出,就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不公正的裁决,仲裁委员会必须通过内部的机制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而建立核阅制度正是为了防止不公正裁决出现的有效途径。例如,有的裁决书所采信的证据未经过庭审质证,通过核阅而要求仲裁庭对采信的证据开庭质证;有的裁决书通过核阅,发现其作出的裁决结果与事实法律相违背,通过协商仲裁庭接受了核阅意见,作出了与原裁决相反的裁决结果。

    3、建立核阅制度是为了借鉴国际上的机构仲裁的成功经验。一般来讲,机构仲裁对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进行必要的监督,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只不过是力度不同罢了。例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核阅制度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1988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规定:“仲裁员应于签署裁决(无论是部分的或是最后的)前将裁决草案提交仲裁院。仲裁院可以就裁决的形式提出修改,在不影响仲裁员的自由裁决权的情况下也可以就裁决的实际问题提起仲裁员注意。裁决在仲裁庭未就其形式批准之前不得签署。”建立核阅制度可以使我国的仲裁制度更好地与国际上通行做法接轨,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

    二、案件核阅的主要内容

    1、审查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核阅的要求是,对于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应当根据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举证,否则不能认定,当事人不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间接证据,应当查明证据链条,环环相扣,有足够的证明力度。对于仲裁庭认定的证据,应当有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举证质证的表述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证据内容的表述,有关书证的内容应当尽可能列明。

    2、审查裁决书的说理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核阅的要求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庭应当依据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认定事实,应当在已查明的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推理。对当事人的主张、答辩理由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支持或驳回的答复,加强说理和论述,以理服人,不能强词夺理,只作武断的支持或驳回的结论。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断应当有针对性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将抽象的法律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不能笼统地写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造成当事人无从知晓仲裁庭到底是依什么法律作出的裁决。引用法律的顺序应该是特别法、部门法、基本法,有前一顺序的法律作裁决依据的,一般不再引用后一顺序的法律。

    3、审查裁决书主文是否规范。核阅的要求是,裁决的主文应当是依当事人的请求而依法作出的完整的可执行的裁决。当事人请求什么,仲裁庭就裁决什么,对当事人的请求或反请求应当完整的作出支持或驳回的裁决,不能漏裁;相反,对当事人未请求或未反请求的内容不能超出请求而作出裁决。裁决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以执行。不能出现一些模棱两可,权利义务不清晰的裁决内容而造成执行困难。

    4 、审查裁决书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计算是否错误。核阅的要求是,裁决书应当依照仲裁机构所要求的格式进行制作,在文字上应当避免错漏、语句不通、概念不规范、逻辑结构混乱,在计算有关数字时,应当认真仔细,不应出现数字不准确的情形。维护裁决书的严肃性。

    三、案件核阅的方式

    1、把准问题,充分协调。如前所述,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进行核阅,是机构仲裁性质所决定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是由仲裁委员会负责核阅工作的内设部门(下称内设核阅部门)代表仲裁委员会进行核阅的,内设核阅部门自身要把案件吃透,找准存在的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学理论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在认为非常有把握的前提下,然后将对裁决书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反馈给仲裁庭,与其进行讨论,各自发表意见,以求达成共识。这个过程的主要工作是在尊重仲裁庭依法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充分协商,平等的交换意见,讲法律,讲法理,以理服人,服从法律。内设核阅部门切忌以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强迫仲裁庭接受自己的观点。双方只要是依法律、依法理耐心细致地进行探讨,出于公心不怀私利,一般来说,对裁决书不同的意见是不难达成共识的。从深圳仲裁委员会建立核阅制度一年来的情况看,经过核阅近千宗案件,其中有15%左右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改,绝大部分修改意见得到了仲裁庭的采纳,取得了良好效果,不予采纳只是极个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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