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认为:从属性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特征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政策后,屠宰工都集中到定点屠宰场谋生,那么他们与提供定点屠宰场场地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并可因此要求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待遇呢?10月17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发生的确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海安县海安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兽医站)与被告黄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定点屠宰场杀生猪
2005年11月,被告黄某经其朋友介绍,与原告兽医站工作人员陈其相识。此后,黄某开始自带工具到海安县城西屠宰场参加生猪屠宰加工。
城西屠宰场(原名田庄屠宰场)系海安镇生猪办申请,经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点。兽医站提供该屠宰点的场地(包括水电设施)。在城西屠宰场运营过程中,兽医站派驻检疫人员对宰杀的生猪进行检疫。镇生猪办派驻人员向生猪加工老板收取税费、排污费、检疫费后将检疫费和场地费返还给兽医站。
菜市场个体生猪老板将收购的生猪存放至城西屠宰场,他们每天将各自需要宰杀生猪的数量通知在城西屠宰场内代收猪头、皮、爪的陶某。陶某综合各老板需要的数量后,前往城西屠宰场将当日屠杀的数量告知包括黄某在内的屠宰工。每天准备屠杀的生猪经兽医站工作人员陈某检疫后予以宰杀。
申请裁决劳动关系
黄某等屠宰工的分工大部分由屠宰工丁某安排和指挥。屠宰结束后,陶某按屠杀数量和约定报酬(一般每头五元)当场向参与屠宰的屠宰工支付,黄某及其他屠宰工每天平均分配报酬。2006年5月21日之后,黄某未参与城西屠宰场的生猪屠宰加工。
2006年5月,黄某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如其与某位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可主张工伤待遇。2007年5月,黄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兽医站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同年7月25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黄某与兽医站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兽医站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辩论各执一词
原告兽医站诉称,城西屠宰场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生猪屠宰点,我单位只是提供了屠宰的场所。镇生猪办委派人员统一向生猪加工个体老板收取相关规费后,仅向我单位返还场地费、检疫费。被告黄某从2006年至2007年期间偶尔到城西屠宰场屠宰生猪,具体的报酬由黄某本人与生猪加工的个体老板直接结算,我单位并不从黄某宰猪收入中获取利润,故其与我单位并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仲裁部门的仲裁缺乏法律依据。现请求法院判决认定我单位与被告黄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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