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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在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是否都可参加协保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申诉人:黄某

    被诉人:某物资公司

    第三人:某贸易局案情: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是某贸易局下属企业某物资公司的固定职工,1996年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1998年9月签订了《职工委托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托管协议),2001年9月30日到期。被诉人及第三人没有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但又拒缴社会保险费,拒付生活费。申诉人请求:被缴2001年10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及生活费。

    被诉人、第三人辩称:申诉人是“托管协议”到期的下岗职工,根据苏劳(2000)8号《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下岗职工进入中心后未实行再就业的,协议期满而劳动合同期未满的,企业应当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据此被诉方两次通知申诉人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而申诉人拒不配合,导致申诉人没有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其责任在于申诉人。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是1992年1月调入被诉人单位的固定职工,1996年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98年9月30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单位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托管协议”,其托管终止日期为2001年9月30日止。“托管协议”到期后,被诉人的主管局以被诉人的名义于2001年8月27日、2001年10月16日分两次通知申诉人到某贸易局办公室办理出中心手续,并在第二次通知书中明确“逾期不办,后果自负”。在庭审中申诉人承认见到过通知,但申诉人不承认收到此类通知。此后申诉人多次找过某贸易局领导,也写过信给区委领导,要求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不愿与单位办理退工手续,被诉人单位职工的《劳动手册》、《养老金手册》在申诉人处保管,2001年10月以后被诉人停止缴纳申诉人的社会保险费,停发了生活费。1999年被诉人因没有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意见:

    本案焦点,申诉人的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未办而拖至今日的主要责任由谁来承担,被诉人及第三人是否应当支付申诉人的社会保险费及生活费。

    申诉人与被诉人单位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自1998年9月30日至2001年9月30日的“托管协议”,此协议书可视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协议到期后,被诉人单位的主管局以被诉人的名义通知申诉人来局办公室办理出中心手续,是符合某市下岗职工有关政策规定的。在第二份通知书中强调“逾期不办,后果自负”,虽然通知书没有邮寄给申诉人本人,但申诉人知道并应当知道两份通知书的内容:“托管协议”到期,必须协助单位办理退工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申诉人不愿办理退工手续,其目的是要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2001年8月25日局办公会议纪要精神,保留申诉人的社会保险关系。但实际上被诉人的主体早已不存在,1999年已被工商行政部门员销营业执照。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是企业内部行为,且根据政府某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保障转变的意见》规定,可以办理协议保留劳动保险关系的执行时间是2002年6月17日。而“托管协议”到期时申诉人还不符合可以办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条件,被诉人按规定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此申诉人与被诉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应当是2001年9月30日,未能办理相关手续的主要责任在申诉人,被诉人及第三人不应当承担申诉人从托管协议到期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和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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