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出国打工打下欠条成被告 法院维护合法权益
www.110.com 2010-07-23 15:00
江苏省通州市东社镇个体瓦工张启进花费5万元通过某劳务输出中介赴某国务工,没曾想,钱挣得不多,却遭遇了一场无谓的诉讼:没有出国劳务中介资质的中介公司,拿着他出具的一张两万元出国费用的欠条,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连本带利还债……
为出国打下欠条
2001年9月12日,江苏南通开发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与通州市东社镇个体瓦工张启进签订了一份个人劳务合同,合同规定:由该公司安排张启进去某国工作,期限两年左右,每月工资不低于750美元(不含税),双方还对各自的责任进行了约定。在该合同中,双方未对张启进应交给该公司的费用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前该公司曾先后向张启进收取了出国定金、出国费、服务费等计人民币5万元。
2002年10月12日张启进出国离境前,该公司要求其给付出国费用两万元,张启进即出具了一份欠条给该公司,欠条写明:“今欠某国际公司出国费用贰万元人民币,出国后公司将从工资中扣除。”2003年4月23日,张启进的妻子交给该公司人民币1000元,至此张启进实际已交给该公司人民币5.1万元外加两万元欠条一张。张启进出国后,其妻满怀憧憬,等待他挣钱回家。然而,他们夫妻俩万万没有料到,等待他们的却是一场恶梦般的诉讼。
成被告法庭论理
南通开发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将张启进告上了法庭,称张启进到达某国工地10天后就擅离工地打“黑工”,该公司因收不到张启进的欠款,只好将其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该公司是否具有出国劳务中介的资质,其与张启进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和张启进写下的欠条是否有效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审理中,该公司称他们是接受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天津国际公司)的委托办理出国劳务中介的,该公司有资格从事出国劳务中介经营活动。然而,该公司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与张启进签订的赴某国工作的个人劳务合同为无效合同,其责任在该公司;张启进出具给该公司的两万元出国费用欠条亦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公司不能据此向张启进收取欠款1.9万元和利息540元。鉴于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要求张启进给付欠款人民币1.9万元及偿付利息540元的诉讼请求。
南通开发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中,因缺乏对诉讼程序的准确认识,该公司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后又未能提供相关原件予以核对,致使一审法院因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而认定该公司不具有从事境外就业中介的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但事实上,该公司完全具有从事境外就业中介的资格,能提供部分证据的原件。即使该公司没有劳务输出的权利,但该公司系受天津国际公司的委托进行劳务输出,且该公司已为张启进办理了出国手续,张启进已出国,其所欠费用为该公司代交的有关费用,故张启进应返还欠款。
为出国打下欠条
2001年9月12日,江苏南通开发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与通州市东社镇个体瓦工张启进签订了一份个人劳务合同,合同规定:由该公司安排张启进去某国工作,期限两年左右,每月工资不低于750美元(不含税),双方还对各自的责任进行了约定。在该合同中,双方未对张启进应交给该公司的费用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前该公司曾先后向张启进收取了出国定金、出国费、服务费等计人民币5万元。
2002年10月12日张启进出国离境前,该公司要求其给付出国费用两万元,张启进即出具了一份欠条给该公司,欠条写明:“今欠某国际公司出国费用贰万元人民币,出国后公司将从工资中扣除。”2003年4月23日,张启进的妻子交给该公司人民币1000元,至此张启进实际已交给该公司人民币5.1万元外加两万元欠条一张。张启进出国后,其妻满怀憧憬,等待他挣钱回家。然而,他们夫妻俩万万没有料到,等待他们的却是一场恶梦般的诉讼。
成被告法庭论理
南通开发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将张启进告上了法庭,称张启进到达某国工地10天后就擅离工地打“黑工”,该公司因收不到张启进的欠款,只好将其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该公司是否具有出国劳务中介的资质,其与张启进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和张启进写下的欠条是否有效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审理中,该公司称他们是接受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天津国际公司)的委托办理出国劳务中介的,该公司有资格从事出国劳务中介经营活动。然而,该公司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与张启进签订的赴某国工作的个人劳务合同为无效合同,其责任在该公司;张启进出具给该公司的两万元出国费用欠条亦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公司不能据此向张启进收取欠款1.9万元和利息540元。鉴于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要求张启进给付欠款人民币1.9万元及偿付利息540元的诉讼请求。
南通开发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中,因缺乏对诉讼程序的准确认识,该公司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后又未能提供相关原件予以核对,致使一审法院因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而认定该公司不具有从事境外就业中介的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但事实上,该公司完全具有从事境外就业中介的资格,能提供部分证据的原件。即使该公司没有劳务输出的权利,但该公司系受天津国际公司的委托进行劳务输出,且该公司已为张启进办理了出国手续,张启进已出国,其所欠费用为该公司代交的有关费用,故张启进应返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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