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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出国打工打下欠条成被告 法院维护合法权益(2)
www.110.com 2010-07-23 15:00



  张启进辩称:该公司称其有从事劳务输出的资格,但其仅在一审举证期限后提交了一些证据的复印件;而且该公司所收费用已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二审中,该公司仅提交了加盖有天津国际公司工程分公司印章确认的委托书复印件及其向天津国际公司出具的函,以证明该公司系受天津国际公司的委托办理有关建筑工人赴某国事宜,但仍未能提供其与天津国际公司的合同、资质证书、收取有关费用的依据,以及其与天津国际公司清结有关费用等方面的证据。

  经二审法院明断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为劳务外派合同,该合同既不同于劳务合同,也不同于一般的职业中介合同。我国对从事涉外劳务外派中介有着严格的规定,适用的是特殊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企业要从事劳务外派中介经营活动,必须经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批准,颁发相关许可证等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本案中的南通开发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没有上述证明,其不具有从事外派劳务人员的经营资格。该公司又称其系受天津国际公司的委托,但除提供一份极简单的委托书外,并无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该公司称已将张启进应交纳的费用预付给了天津国际公司,构成债权转让,对此,该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认定该公司所诉理由均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日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两级法院两次审理,声称具有劳务输出中介资质的南通开发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因没有拿出相关证据而终审败诉。然而,已经付出5万元的张启进虽然不用再还“欠条”上的“债务”,但个中滋味恐怕值得他回味,教训亦值得广大外出淘金者们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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