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2年7月12日晚上,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安头村冯克让之子冯延庆(小名冯峰)与韦东东、李海洋、刘圆圆四人在安头村捉蝎子时,遇到贠旭辉,因冯延庆用电灯照了贠旭辉,双方引起撕打,后贠旭辉又喊来了张保安、贠七成、贠当东、贠安财、贠安巴五人追赶冯延庆四人,在追赶过程中,冯延庆跌入沟底,经灵宝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灵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冯延庆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02 年7月13日冯克让向豫灵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贠贠旭辉等六人的刑事责任,豫灵派出所对贠贠旭辉、贠贠安财、张保安、贠当东、贠安巴、贠贠七成及李海洋、韦东东、刘圆圆进行询问后,于7月28日提请灵宝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灵宝市检察院对贠旭辉等六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02年12月17日, 冯延庆的父亲冯克让、母亲黑迎香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贠旭辉等六名被告赔偿冯延庆死亡的各项费用总计20000.74元。
二、原审裁判
2003年4月3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2003)灵民初字172号民事判决,认为冯延庆等四人合伙对贠旭辉殴打后,贠旭辉喊来父亲,冯延庆听到喊声后跑开,因夜晚地形不熟跌到堰下,颅脑损伤死亡。原告不能提供证明六被告曾高喊; “把他们扔到沟里去”的威胁语言,也不能证明冯延庆是被告赶下堰的事实,二原告之子死亡与六被告无任何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冯克让、黑迎香的诉讼请求。
三、抗诉及其理由
冯克让、黑迎香不服该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2月9 日以(2003)灵民初字第48号民事抗诉书,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其主要理由如下:公安机关在调查贠旭辉等六人时,张保安证实:“ 这时,安巴、当东就往沟走,撵那三个娃。”,贠旭辉证实:“保安抓住东东,我和贠贠安巴、贠安财、贠贠七成往南撵冯延庆和另外两个,贠安财、贠当东两个也跟着撵,一直撵到镇海瓜地里也没有见人”;韦冬冬证实:“三个中有一个年龄大的老头(后来听说叫保安)把我抓住,把我逮蝎子用的夹子夺了,在我头上打了几下,保安叫另外两个大人撵冯峰、海洋和圆圆。”;李海洋证实:“旭辉大声喊他爸、他妈,还有一个叫叔的,一会下边上来三四个人在后面撵我们四个,我们四个往上跑,我、圆圆、冯峰三个在前头,听见后面有哭声,我估计是东东叫抓住了。”上证据均证实贠旭辉等六人追赶冯延庆的客观事实,即使没有证据证明是谁参与追赶冯延庆,但冯延庆的死亡是客观存在的,依照过错推定原则,贠旭辉等六人对冯延庆的死亡亦是有过错的,应依法判令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对公安机关所调查的证据材料不予采信,并判决驳回了冯克让、黑迎香的诉讼请求,显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判决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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