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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丙的行为与甲的骨折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分析本案,甲损害结果的发生毋庸置疑。在因果关系构成链接中,甲损害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其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对此并无争议,因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明知天黑路滑,而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了其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丙的行为对甲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一定的诱发因素或者条件呢?从上述理论我们可以得知,应从一般人的社会经验与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甲听见乙、丙的叫声后,不应当认为自己的妻子与岳父会因一般的家庭琐事就对自己造成重大伤害,从而采取不必要的躲避行为。丙主观上并无恶意,为防止甲发生意外事件,其行为对甲的损害结果不符合间接因果关系中的适当条件,第一种观点认为存在间接原因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归责原则的要件不完备,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公平原则只适用于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情形,甲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即过错,所以第二种观点也不正确;至于本案争议丙主观上有无过错,因主观上的过错一般与行为的违法性相互结合,过错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意和过失,而违法行为强调的是行为人作为或不作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一定是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又不限于违法行为,还包括大量违反道德规范和社会规范的不当行为,仅从本案分析,很难认定丙的行为系违法行为,故甲主张侵权行为的要件仍不完备,丙依然不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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