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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一)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摘 要]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或者为加害人所有或占有的物件与被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客观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具有客观性,顺序性,关联性等。但是由于从属于不同的领域,而又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是由因果关系的不同产生过程决定的,由于联系的多样性,因果关系有多种表现形式,即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根据英美侵权行为理论,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从第一层次上判断客观上的因果联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进一步认定其是否作为侵权责任的依据。事实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上 的因果关系 ,还必须认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着重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等因素,需要综合考量。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用的两种主要理论是必要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张只在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如果某项事实仅于现实情形下发生该项结果,还不足以判断有因果关系,必须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一般见解亦认为有发生该结果之可能性,始得认为有因果关系。另外,大陆法系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的理论还有条件说(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的价值,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会发生损害,各条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直接结果说(认为被告应对其行为或应由其负责的时间引起的一切直接后果负责),盖然性说(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分担举证责任的理论,即由原告证明公害案件中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然后由被告反证无因果关系,不能反证或者反证不成立,法院即判定有因果关系)等。最后,本文简单说明了认定事实上因果关系的方法,包括反证检验法,剔除法,代替法以及认定因果关系的综合价值选择等。

    [关键词]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概述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理论继受苏俄民法理论,概括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条件。在这几个构成要件中,“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着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主观过错”是当事人为某一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这三个方面相对来讲都是比较容易考查判断清楚的,而“因果关系”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主观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以及其复杂性决定了是否将其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并不能够解决审判实践中错综复杂的因果关系问题。目前各国都毫无疑问地承认因果关系是构成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这一点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普遍认同,然而对于如何在理论上认定因果关系以及在实践上如何运用,各国都没有统一的观点和方式。正如一位美国学者尖锐批评这种状况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近因(proximate cause)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本文就立足于我国对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研究,借鉴国外的因果关系理论,对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作了综合的思考。

    (一)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时间,行为及其造成的某种状态在特定条件下,引起或决定民法保护对象受到侵害的一种客观联系。与其他学科上的因果关系相比,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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