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国家对在特定条件下的消极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
各国对此规定不尽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只有特定条件下的沉默才能构成诈欺。在大陆法系国家看来,所谓沉默,实际上是指在知悉某种事实的同时,知道对方当事人已根据与事实不符的判断而作出了错误的决定,但却不指出。例如,销售者明知自己的商品有缺陷,但消费者没有发现该缺陷而作出了购买的决定,销售者在这种情况下仍保持沉默而不将事实告诉消费者。实际上,这种沉默是一种故意隐瞒商品缺陷的行为。
在法国,长期以来,判例不承认沉默可以构成诈欺,即“不说话就不存在诈欺”。其理由是:道德规范并不强迫人们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即不强迫当事人必须将合同中对相对方不利的因素告诉对方,因为相对方的利益应由相对方自己去保护。但是,鉴于相对方当事人有时有可能根本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法院根据立法上的某些规定,对上述原则采取了灵活的方法。当法律规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向对方披露有关信息时,当事人保持沉默将构成诈欺。在法国当代审判实践中,沉默已成为诈欺的一种普通的类型。当然,在具体处理案件时,法院也考虑相对方当事人是否犯有不可原谅的轻率和疏忽,以此确定当事人的沉默是否构成诈欺。
在德国,如果表意人的错误并非对方以诈术引起,即错误是自发产生时,原则上不认为沉默构成诈欺。但是,如果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性质或合同的成立的环境,发现对方有错误的一方有义务向前者披露时,沉默就构成诈欺。其过失不在于引起错误,而在于使错误保持下去。正如德国学者霍恩所言: “诈欺可以是某种积极行为的结果,也可以是某种不作为的结果。换言之,提示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都可以构成诈欺。但只有当事人负有告知义务时,不作为才能构成诈欺。是否有告知的义务,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或交易的一般习惯而定。如在旧货交易中,当事人一般不负有告知的义务。但根据德国判例,在买卖旧汽车的交易中,卖方有告知的义务。这大概是出于因汽车对人的危害程度较大的考虑。
普通法系国家对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在英国,根据普通法的一般规则,在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对合同事实的沉默或隐瞒将构成诈欺:(1)如果当事人在订约谈判中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但在合同正式订立前已经变成不真实时,则不论对方是否询问,该事实陈述人必须主动更正该陈述,否则将构成诈欺。(2)如果当事人所陈述的某些事实具体看来是真实的,但由于存在着某些其他限制性的因素,而这些限制性因素从整体上改变了该具体陈述的真实性,在此情况下,陈述人负有指出有关限制性因素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诈欺。(3)在某些法律规定的特殊合同中,当事人隐瞒某些事实也构成诈欺,英国法称此类合同为“要求绝对真诚的合同”(最高诚信合同)。在英国法中,“沉默不构成误述(诈欺)”规则的最重要例外是要求绝对真诚的合同。所谓“要求绝对真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对有关具体事实必须如实陈述,不得隐瞒,要求当事人绝对诚实的合同。这些合同有:保险合同、公司募股书、家庭协议、土地买卖合同、担保与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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