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霍元甲之孙,今年81岁的天津老人霍寿金以影片《霍元甲》侵犯了其祖父名誉权为由,状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和李连杰等十名被告。12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电影《霍元甲》不构成侵权。
在庭审中,双方对影片《霍元甲》相关的审批、拍摄、发行、放映行政手续及影片内容,均不持有异议。此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片表现手法是否构成对霍元甲生前名誉的侵犯,及原告的身份是否为霍元甲的直系亲属。
霍寿金的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霍氏族谱,来证明霍寿金是霍元甲后人。被告方律师则对此提出异议。被告方称,原告方出示的不是族谱。族谱应该是从祖辈传下来的,而原告方说该族谱是编写于上世纪80年代。被告方律师对该族谱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法院认为,霍元甲去世于1910年,霍寿金出生于1925年。当时中国正处于清朝末年与民国初年的混乱时期,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国家并无规范的户籍制度,更绝少有可保留至今的户籍档案,故要求霍寿金以出示国家户籍部门的证明来证明其与霍元甲的亲属关系,是一种苛求。从中国民俗来看,家族族谱即为记载家族亲属关系的家族档案,个人在族谱中所列位置,需由全体族人认可。霍寿金所出示的族谱,虽修成于2002年,但仍遵循了上述民俗,得到了族人认可。所以霍寿金以霍元甲之孙身份提起诉讼,法院不持异议。
对于电影中的夸张、虚构的表现手法,法院认为,影片为表现主题而进行的铺衬描写和艺术表现手法是否准确到位,属艺术探讨与艺术批判之范畴,并非法律问题。影片《霍元甲》虽有夸张与虚构之处,但片中并未对这一特定历史人物有侮辱、诽谤之描写,其夸张与虚构内容仍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故该片并未对霍元甲的名誉构成侵犯。
宣判后,霍氏后人的代理律师杨仲凯表示要考虑之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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