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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车费拘禁他人 三名的哥被判刑罚
www.110.com 2010-08-16 17:48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谢芳 日期:10-02-05

  三名出租车司机为索要出租车费,在债务人失踪的情况下,限制担保人柏某的人身自由,担保人柏某身亡。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三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一年及十个月的有期徒刑。2月1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远赴湖北谷城县将十万元民事赔偿款交给被害人,此案圆满完结。

  2009年4月,在开封务工的湖北人陈某要去石家庄找朋友借钱,他与出租车司机王宏勇商量包车,双方约定单程车费为800元。但王宏勇第二天有事,他就将这单生意转给了自己的朋友出租车司机周志刚,陈某去石家庄比较急,得赶夜路,周志刚又找来出租车司机郭红舵做伴一起连夜赶往石家庄。经过数小时的车程,他们二人将陈某安全送到了目的地,可陈某并没有从朋友那里借到钱,无奈三人只得返回开封。

  本来约好是跑单程800元车费,现如今成了往返路程,双方就车费等相关费用又进行了协商。经过一番讨价还价,王宏勇、周志刚、郭红舵与陈某商定车费及误工损失共计3000元。由于陈某无钱支付,他便找来了老乡柏某作担保,并写下了欠条和担保书,约定4月22日晚上12点前还清3000元,如果到时不还,所有费用由担保人柏某承担。柏某和陈某是湖北省老乡,都在开封市务工。他为人老实,甚至有些木纳,四十多岁连老婆都没有娶到。

  打好欠条之后,陈某说要灵宝县的亲戚家借钱,并把亲戚的电话留下来,保证一定会找钱还款,还留下了柏某作担保。陈某一去可就失去了音信,王宏勇等三人给他打手机不接,给他的亲戚打电话,亲戚说是陈某根本没来过。这让三个司机气愤难当,一合计说,陈某跑了,我们得看着这担保人,万一他再跑了,这几千块钱的损失我们找谁要呢。王宏勇等人是出租车司机,白天得开车挣钱,从4月22日起他们就把柏某带上出租车,走哪儿带哪儿,晚上就将其留在某宾馆住宿。期间,柏某领着王宏勇三人找其老乡借钱、打电话给亲戚借钱,可是一直筹钱无果,王宏勇、周志刚在开封县一网吧内对其实施了殴打。4月24日晚,王宏勇等三人商量这几天为追回损失耽误了很多时间,若柏某仍借不来钱就将其送交公安机关,并告诉柏某他们的决定。次日凌晨2点50分,柏某从宾馆的房间窗户跳出,坠楼身亡。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认为报告人王宏勇、周志刚、郭红舵为索要债务,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致其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决三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宏勇、周志刚,郭红舵为所要出租车费,限制被害人柏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王宏勇、周志刚对被害人还实施了殴打行为,应该从重处罚。本案的发生确属事出有因,三被告人虽然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但是并未完全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害人柏某的死亡是自杀行为,而非三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所造成的,故不应当由三被告人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周志刚、郭红舵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按照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传唤,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应该从轻处罚。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宏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志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郭红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十万元,附带民事诉讼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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