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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打伤并限制美容小姐人身自由构成何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11

  律师:派出所处理欠妥

  昨天下午,记者就这一事件咨询了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孟国涛律师。孟国涛说,从8月15日晚到17日上午,美容店老板限制店内24名美容小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虽然具有间断性,派出所认为其行为构不成非法拘禁罪。但其限制美容小姐人身自由的时间比较长,且在非法拘禁期间,殴打4名被拘禁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派出所应当依法追究女老板王某等人的行政责任,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或者罚款。(据报道整理)

  分析一: 本案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的条件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该罪的构成有以下几个条件或特征: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都可以构成。

  (二)在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是说每个人在法律范围内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为此,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从这里可以看出,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也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三)在客观要件上,该罪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讲的“非法剥夺”,是指没有法律依据的剥夺,如果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能认为犯了此罪。但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拘捕时,而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了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法律允许的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他人”没有限制规定,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方法有多种表现,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 “隔离审查”等等。具体讲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关狗棚里或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不敢离开、逃跑。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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