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生经过
被告人关真真、刘同同和王三山均系郑州市某社区的保安人员。2005年2月18日凌晨30分许,上述三名被告人根据领导的旨意和要求,来到本社区66号楼下巡逻。当巡查到该区住户、被害人王援朝的汽车库门口时,发现车库门未上锁。于是,出于好奇之心,三名被告人便进入车库闲转。期间,他们发现被害人的一辆本田汽车停在车库内,且未上锁。王三山便拉开车门在车内乱翻,突然发现驾驶座下藏有几捆厚厚的人民币,几个人初步一数,共计8万元整。无意的发现该怎么办呐?关真真问其他人:“这些钱咱们先拿走吧?”王三山说:“中,先拿走。”刘同同也说:“先把钱拿出车库。”王三山接着说:“如果把钱拿走,就把碰过的地方擦一下。”关真真一听从地上捡起一条毛巾,把车座和车门把手擦了擦。后由王三山拿着8万现金,三人一同离开车库。回去后,经过三人商量,被告人王三山分得现金3万元,被告人刘同同和关真真二人分得5万元。两天后的2005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王三山的家人发现其的盗窃行为,于是,其在家人的批评和劝说下,他即向自己的主管部门社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领导打电话自首,并交代了他伙同另两名被告人盗窃8万元的事实。管理有限公司的领导立即安排人员,将另两名被告人传讯到管理处进行核实。关真真、刘同同二人交代了盗窃事实。证实三人的犯罪行为后,管理处电话通知公安局刑侦大队,将三名被告人一并带到刑侦大队处理。
定性发生意见分歧
侦查终结后,本案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侵占罪。这种意见主要是被告人和其辩护人提出的。他们的理由是,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关真真、刘同同和王三山均系物业公司聘任在社区维护治安的保安人员,因此,他们在收了辖区业主的治安费后,不但有责任把业主的财产看成是本单位(即受聘的物业公司)的财产,而且,有责任保护辖区业主的财产安全。当业主财物被盗或发生其他损害后,业主定会找物业公司索赔。因此,保安人员在履行治安巡逻的职责中,监守自盗自己应当保护的业主财产,应当视为非法侵占本单位的财产,所以符合侵占罪构成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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