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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保安盗窃业主财物该定何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12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了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构成的主要特点是,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具有一次性秘密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指500-2000元);二是行为人具有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每一次盗窃的数额可能达不到较大的标准,但三次以上加起来即达到和超过上述标准的或者虽然数额不大,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只要盗窃行为符合上述两种情况,都可以构成盗窃罪。结合本案,关真真等三名被告人不但在主体和主观方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在客观方面又有一次性盗窃他人数额远远超过立案标准的犯罪行为,因此,本案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构成了盗窃罪。

    法院最后认定和判决

    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起诉后认为,被告人关真真、刘同同和王三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辖区业主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部分办案人、被告人和其辩护人辩称,三名被告人从车库盗窃的8万元是单位依法保管的业主财物,应视为单位财物,所以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构成盗窃罪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辩称理由不予支持。三人共同预谋盗窃,共同分赃,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向其所在单位物业公司的负责人承认了犯罪事实,属自首。赃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三被告人家属已代其交纳罚金。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真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刘同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王三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说法一: 赃款数额和盗窃次数

    是认定盗窃罪的主要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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