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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聚众斗殴罪的未完成形态(3)
www.110.com 2010-07-24 15:12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未遂还必须具备犯罪尚未得逞和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两个条件,所以一旦聚众斗殴符合了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犯罪未遂了。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认识

    经过对聚众斗殴罪中未遂形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本罪是存在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要行为表现是提起犯意、共谋、约定对方、纠集人员、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但是,犯罪预备与预备犯是两个不同概念,犯罪预备是指在预备阶段停止的状态,而预备犯则是指这一状态构成了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根据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行为人的犯罪预备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作为治安案件处理。聚众斗殴罪的法定最低刑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属于一个轻罪。因此,对于聚众斗殴罪中的犯罪预备行为,一般可以不予刑事处罚。但是,对于实施具有社会影响大、有相当社会危害性(如准备了刀枪,预谋大规模持械聚众斗殴的)的犯罪预备行为的行为人,还是应当认定为预备犯予以刑罚处罚的。

    雷杰 肖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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