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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9)
www.110.com 2010-07-24 15:40



  ⑸其他法定事实。其他法定事实,主要是指被法律规定作为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在一般情况下,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并不以犯罪时间、地点、手段为犯罪构成要件,无论何时何地使用何种手段杀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故意杀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对杀人的时间、地点、手段有认识。但在个别情况下,刑法将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规定为犯罪的特殊要件,因此,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必须有认识。例如,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才具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故意。

  关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有以下两点需要进一步说明:其一,行为人所认识的犯罪构成事实应与法律规定相一致。换句话说,只要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一致,即使与实际上发生的事实不符,也能构成犯罪故意。以盗窃罪为例,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所以,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所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就具备了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比如,扒手为偷钱而掏包,打开扒窃来的钱包一看,里面没有一分钱但有一条金项链。在这种情况下,所知与所为不一致,但是,无论是金钱还是金项链,都属于财物,而行为人对于盗窃他人财物这一点是明知的,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仍构成盗窃罪。其二,行为人对于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程度可以区分为一般明知和特定明知。一般明知,是指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于上述认识因素只要有一个一般的或大体的认识即可,而不必有确切的或精确的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上述犯罪构成因素的认识,不以认识法律的概念及其意义为必要,只要行为人依据日常社会生活中通常所使用的概念,大体上认识到法律的概念及其意义,并进而理解其社会意义即可。特定明知,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要求行为人对某种犯罪构成要件必须“明知”的情况。至于什么是明知,要根据各个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审判实践经验来认定。

  ⒊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意志,即人们在认识基础上的决意,[16]是行为人选择行为方式的心理推动力和主动性,[17]是人们的行为所不可缺少的。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决定犯罪行为的方向、方式,控制犯罪行为的心理过程。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如果说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前提,意志因素则是犯罪故意成立的标志,是犯罪故意的核心,它在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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