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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一、案情

  被告人许某,男,30岁,初中文化,汉族,某市食品公司经营部工人。

  1985年10月15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从沙坪坝运货至市中区菜元坝。当晚7时许返回途中,在天下雨路滑、刮水器破坏、视线不良的情况下,超速行驶,至市劳动人民文化宫附近,车头右边将行人赵某(男,65岁)撞倒在地。许撞人后欲逃离,因群众呼喊才被逼停车,将伤者赵某抬上三轮车。当车开至江水区某地段时,被告人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救护义务,调转车头,把身负重伤,生命垂危的被害人抬下车,弃于路边草丛中,然后驾车离去。沿途又将赵某的雨伞、电筒等物甩入路边陡坡下,以销毁罪证。次日,被告人冲洗了车内赵留下的呕吐物,换了被撞坏的车头右角灯,妄图逃脱惩罚。被害人赵某因身负重伤,加之被弃于野外,得不到及时抢救,于16日晨死亡。

  二、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至于将伤者抛弃不顾,只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在下雨路滑、视线不良的情况下违背注意义务,超速行驶,且肇事后不仅不积极抢救受害人,反而将之弃于草丛以图湮灭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二者的分歧点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能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从刑法理论上讲,即为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三、研讨

  故意杀人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作为形式出现的,但生活中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故意杀人罪也不鲜见。我国刑法学者在论述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通常举的例子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行观点,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而产生作为义务的根据(来源)大致有四种,即:(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尤其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问题颇为复杂,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源于法律的禁止规范,如果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给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他就产生了采取积极行动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而有责任保证这一危险不会转变为损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如果行为人因其先前的行为,给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危险,而行为人对此具有认识,在有能力有条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时却放任不管,则行为人就构成了基于先行行为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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