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认定(4)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我国有的学者提出,在驾驶者撞伤行人逃逸的“轧逃”案件中,只有在驾驶者为防止受伤的行人死亡而采取了抢救措施后,又中途停止能够继续进行的抢救,并且控制了致受伤的行人死亡的进程时才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杀人罪。[2]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先行行为后,又实施了一个为防止结果发生具有支配力的自愿行为即控制了结果发生的进程时,才产生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笔者以为,根据此标准,这的确可使一些案件得到合理解决,但与此同时又不适当地缩小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范围。依此标准,诸如行为人在寒冬的傍晚驾车将一山民撞成重伤倒在少有人走的山路上而后逃走的案件是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因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并没有采取一种自愿的抢救行为而后又停止继续的抢救,但理论界通说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明知将行人撞成重伤后将极有可能因流血过多加之寒冬受冻而无人救助导致死亡的危险,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完全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甚至是直接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加救助放任不管的行为,完全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由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而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案件的认定过程中,既不能用先行行为尤其是犯罪行为产生作为义务而一概地以不作为故意杀人定性,也不能将此种情况下不作为故意杀人的成立范围仅仅限于先行行为后自愿地采取了为防止结果发生的具有支配力的行为后所导致的状态,而应实事求是地根据不作为的具体状况,具体考虑行为人的不作为是否具有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事件中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而且要具体考虑被害人受伤的程度、肇事的时间、场所、气候条件等具体的客观环境。而当行为人不作为具有使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时,一般而言,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进程处于排他性的支配关系或者基本上处于排他性支配关系之中,前者的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将受害人放入车斗中任意颠簸,就是故意不送医院抢救等待其流血过多后死亡而后掩埋以图湮灭罪迹。这种状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完全排除了其他人对受害者进行救护的可能性而处于排他的支配关系之中;后者如行为人肇事后将撞伤者直接遗弃在少有行人的山路的草丛中并且是在夜间。尽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逃逸对受害者并不具有直接的支配力,既并没有完全排除他人进行救助的可能性,但结合当时具体环境,只有他最有能力进行救助,行为人完全可以控制结果发展进程,而当时的客观环境又基本上排除了他人进行救助的可能性,可以说行为人是在不自觉地利用当时的客观环境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进程基本上处于排他性支配关系之中,尽管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多持间接故意的态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