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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认定(2)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第一,先行行为具有使损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这是鉴于先行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关键,也是不作为与作为能够同视、具备等置性的所在。这种现实危险性,表明了先行行为具有使结果发生的确实性和急迫性,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损害结果就会顺乎自然地发生,从而表明了先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并不具有使损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则无论先行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不会引起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从而不会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这种现实危险性的存在与否,尚依赖于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受害人的状况等因素。

  第二,先行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违反义务的,具有违法性,但不必是有责的。一般而言,一个合法的先行行为即使产生某种危险,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比如某甲持刀杀乙,乙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反而将甲砍成重伤,乙眼见甲伤重流血不止,但不予送医院进行救治。这种情况下,乙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行使行为,是合法的,乙的正当防卫行为并不引起其作为(积极救治)的义务,尽管其行为包含着使甲死亡的现实危险性。只是在少数情况下,虽然先行行为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但对于因其行为而致他人于危险状态时,仍具有作为义务。这主要发生在紧急避险的情形中。尽管法律认为行为人所保全的利益明显优越于他人所牺牲的利益时的行为是合法的,但由于第三者因合法利益受损害而产生的救助需求乃行为人(避险人)的行为所致,避险人有义务排除第三者受损利益的继续扩大。比如某丙驾车为避免与迎面而来的卡车相撞,不得已冲入人行道将行人丁撞伤,这时某丙撞伤丁的行为虽然不被认为是违法的,但其仍有义务将丁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如果丙不加救治,则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如果丁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则其对丁之死亡仍然要负刑事责任。

  至于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先行行为不能包括犯罪行为。其理由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有 义务承担刑事责任,但没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自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则是减免刑罚的理由;如果行为人没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则负既遂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防止更严重结果的发生,则负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如果认为先行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变为数罪,是不合适的。[1]这种观点似乎值得商榷。先行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并不是说任何的先前的犯罪行为都会引起其作为的义务,只有这种先前的犯罪行为同样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时,才谈得上作为义务问题,也就是说要受到上述第一个条件的制约。如果认为先行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则上述案例中许某的行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而我们认为许某的行为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同时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具体理由将在后文分析。同时,论者认为如果行为人没有防止更为严重的结果发生,则负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也是不确切的。比如,甲欲伤害乙,但并不想杀死乙,甲伤害乙后有使乙致死的危险,甲欲加以救助,但受害人乙拒绝救治,导致其死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履行其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即积极救助的义务),但危害结果仍然发生,甲并不构成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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