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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认定(5)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在本案中,行为人许某交通肇事撞伤行人后逃跑,其行为发生的过程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交通肇事行为。第二阶段是行为人将被害人移置后抛弃逃跑的行为。这一阶段是否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条件,笔者认为,综合全部案情来看,行为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理由是:首先,行为人肇事后,使具有由于自己的肇事行为而使被撞成重伤者有死亡危险状态发生的防止义务,即应该立即抢救被害人。许某撞伤赵某被逼停车后,本该将身负重伤、生命垂危的赵某送往医院抢救,但其置受害人的死活于不顾,行车途中又将赵某抬下车,弃于路边草丛而逃走。其交通肇事的行为已经具有使受害者死亡的现实危害性。进一步分析,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害人负伤及重,生命垂危,如果行为人在将赵某撞倒在地后不预群众呼喊仓皇逃走,受害人还有可能得到周围群众的及时救治,但行为人在佯装将伤者抬上车送往医院过程中,又将伤者抛弃,且当时天色已黑,天下大雨,路滑,路上少有人行走,伤者的生命安全完全依赖于行为人的保护,但行为人却将其扔到路边草丛中,即使是路上偶有行人也很难发现伤者,这样伤者就基本上丧失他人救护的可能性,行为人也因此对危险发展的进程形成了排他性的支配关系,因而其不作为便具有了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性质,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次,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行为人将伤者抬上车后,不是不可以径直送往医院,却在中途调转车头,将伤者抬下车,弃于路边,真正是“能为而不为”,因此完全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第二个条件。再次,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受害者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案例表明,正是由于伤者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如果伤者能够得到及时抢救,即行为人肇事后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就可以近乎肯定地避免其死亡。但是,倘若行为人逃跑后,伤者立即得到他人的救护,仍无法避免其死亡,则不能说其不作为与受害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困果关系。或者即使是行为人并没有将受害者赵某抬下车,而是直接毫无延误地送往医院抢救,但由于医院工作人员的延误造成伤者的死亡,则行为人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最后,我们来分析一下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在不作为犯的故意中,要求行为人在认识因素上表现为其至少认为结果的发生是现实可能的,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行为人对积极作为的控制,行为人至少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态度。本案中,受伤者被撞伤后,行为人将之抬上车又抬下车,且伤者是个年迈的老者,其对伤害的承受能力肯定大大削弱,且当时天下大雨,伤者躺在路边草丛中,行为人作为一个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对其行为的后果不可能预料不到,受伤者被撞伤之后,能否被他人救助,对行为人来说是个未知数,虽然行为人也可能寄希望于别人的及时发现而将伤者抢救,但其并不符合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特征,相反,这种情况下其采取了不闻不问、漠然置之的态度,其主观上完全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心理特征。综合以上分析,笔者以为行为人许某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此,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最后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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