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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林、张华刚盗伐林木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三、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分子能否判处补种树木问题。

    森林资源不同于一般财产,具有双重效用:作为生产、生活资料,它具有经济价值;作为生态资源,它具有生态价值。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实际上造成了财产关系和生态平衡两个方面的损害后果。而且从人类生存的长远利益来看,后一种损害较之前者更为严重。过去人民法院处理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案件,包括盗伐、滥伐林木,放火、失火烧毁森林以及其他破坏林木的犯罪案件,历来是只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而不注意追究其赔偿责任。这种只“打”不“赔”的处罚方式达不到惩戒罪犯、保护森林的目的。近几年来,黑龙江省的林区法院进行了大胆尝试,把打击毁林犯罪与恢复森林植被结合起来,在审理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案件中,除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令被告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并判令他们补种一定数量的树木。这样判决,既可以使被毁的森林得到恢复,有助于生态效益的补偿;又可以使毁林者体验到造林的艰辛,有利于预防犯罪,增强办案效果。本案就是其中的一例。我们认为这种尝试可供各地法院参考,只是在判决书中应当引用《森林法》的有关条款,指出这样判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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