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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陈伦强被诉“破坏生产经营”案的法律分(3)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其次,陈伦强的行为侵犯了蓬仙公司的合法权利。陈伦强与蓬仙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务合同中均明确规定,陈在合同期间内所获得的一切成果及技术资料所有权均归蓬仙公司所有。陈未征得公司同意,就偷着将所有权属于公司的软件拿回家中藏匿,且拒不交出,其行为侵犯了蓬仙公司的合法权利。

    第三,陈伦强的行为客观上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蓬莱市价格事务所的物品价值认定结论证实了蓬仙公司在完成承揽的工程时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553O元。对这一结论,陈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重新鉴定,故应认为是有效证据并予以采信。

    第四,陈伦强的行为与蓬仙公司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案在一审过程中,法院聘请了电子行业的专家对陈偷拿回家的软件与承揽工程所需的软件进行了比较论证,认为他偷拿回家的两个控制程序的源程序文件对蓬仙公司按期完成承揽的工程是必不可少的。为履行合同,蓬仙公司临时购买并更换空调造成的经济损失与陈拒不交出软件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五,对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有权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审法院在宣判被告人陈伦强无罪(即刑事判决)的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的做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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