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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11)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被告人陈世星介绍他人非法买卖“五。四”式手枪一枝,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还非法向张君出售军用子弹、手雷,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陈世星介绍非法买卖的枪支造成了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陈世星在非法买卖枪支中起介绍作用,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明燕接受张君安排,为张君犯罪集团非法运输枪支弹药;明知张君及其犯罪集团成员在“武汉广场”抢劫后,为张君销毁作案工具,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包庇罪。鉴于杨明燕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系受张君指使,且在整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于张君以及李泽军、陈世清较小等具体情节,可酌情从轻。被告人杨明燕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明军利用保管弹药的工作之便,先后窃取“六。四”式手枪子弹455发,并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张君,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弹药罪。杨明军盗窃弹药数量大,情节严重。鉴于其盗窃的弹药未被张君等人用于实施犯罪,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50元予以追缴。

    2.被告人秦直碧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935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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