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12)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3.被告人全泓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非法运输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4.被告人严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86元予以追缴。
5.被告人莫金英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被告人纳波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被告人朱加武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被告人王俊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9.被告人陈世星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0.被告人杨明燕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1.被告人杨明军犯盗窃弹药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2.被告人张君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黄仲素赡养费人民币5400元,罗坤抚养费人民币1620元,林洪玫支付的丧葬费人民币1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洪玫、黄仲素、罗坤因被害人罗运洪死亡的补偿费人民币53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光银的医疗费人民币18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秦直碧、全泓燕、严敏、莫金英、纳波、朱加武、王俊、陈世星、杨明燕、杨明军对刑事部分不服,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秦直碧、全泓燕、严敏、莫金英、纳波、朱加武、王俊、陈世星、杨明燕、杨明军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已查证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01年5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核准张君、秦直碧、全泓燕、严敏、莫金英、纳波、朱加武、王俊的死刑判决,核准陈世星、杨明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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