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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龙抢劫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2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俊龙,化名刘云龙,绰号“小东北”,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河间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河间县米各庄镇前豆务村。2000年6月7日曾因偷窃被治安拘留10天,2000年8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刘宝胜,现在河北省第六监狱服刑,系被告人之父。

  指定辩护人杨有川,浙江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光涛,化名胡光辉,绰号“小四川”,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垫江县高安镇河滩村5组29号。2000年6月7日曾因偷窃被治安拘留10天,2000年8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谭大财,农民,系被告人之父,住址同上。

  指定辩护人艾世奇,浙江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伟,绰号“小甘肃”,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平凉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平凉市白庙乡贾洼村一社。2000年8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贾维阁,农民,系被告人之父,住址同上。

  指定辩护人徐骏荣,浙江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浙嘉检刑诉字(2000)第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龙、谭光涛、贾伟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蔚天、代检察员黄渝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书面通知,被告人刘俊龙的法定代理人因正在监狱服刑,不能到庭,被告人谭光涛、贾伟的法定代理人均因经济困难无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俊龙、谭光涛、贾伟、吴某胜(在逃)等人经事先预谋后于2000年7月16日晚12时许潜入被害人楼双洪居住的水泥船,采用尼龙绳勒颈、砖块等物砸头等手段致被害人楼双洪死亡后,从被害人处劫得现金500元、桃子5只,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谭光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冯金寿、吴爱荣、曾建军、张志应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俊龙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谭光涛、贾伟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被告人谭光涛并有投案自首情节。据此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三被告人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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