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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龙抢劫案(4)
www.110.com 2010-07-24 15:52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俊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8月3日起至2014年8月2日止);

  二、被告人贾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8月3日起至2012年8月2日止);

  三、被告人谭光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8月3日起至2008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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