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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发现遗漏罪行如何处理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

    韩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8月在履行公务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现金8000元。某检察院于2000年对其立案侦查,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纪检监察机关作了相应的纪律处分。2003年11月,该院发现韩某于1999年还收受另一行贿人的现金1万元。

    分歧意见:

    在立案侦查期间,韩某未如实交代全部受贿事实,原不起诉决定是否应当撤销,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隐瞒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在立案侦查及移送不起诉审查期间,没有主动、彻底交代,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撤销对韩某的不起诉决定,将前后受贿事实一并提起公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撤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从案情看,韩某供述了该次受贿事实,退清了受贿款,犯罪情节轻微,对韩某作不起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就韩某未供述后次的受贿事实,推论其悔罪态度不好,而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错误则是不妥当的。关于悔罪态度的认定,不能与自首条件等同。如果以此判断韩某的表现,则不符合法律精神。所以,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可作为日后提起公诉、法院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对该条的适用,可分两个层面:一是有存在错误的前提。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在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实存在错误;二是纠正错误的方法。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否则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作撤销案件处理。因此,只有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可撤销不起诉决定。

    那么韩某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应当撤销,这可以从案件本身分析。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看,韩某符合受贿罪主体的身份;主观上具有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方面利用了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贿赂;侵犯的客体是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从不起诉决定书形式上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差错,韩某收受他人贿赂8000元,属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并无不妥;从案件的材料内容看,反贪侦查卷中没有收集到收受另一行贿人1万元的证据,韩某也未供述,不存在证据不足的疑点。因此,无论是从犯罪构成要件上,还是案件的形式与内容,均不属于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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