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宪文以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
被告人:李宪文,男,34岁,黑龙江省依兰县人,原系依兰县印刷厂汽车司机,已停薪留职。1992年5月22日被逮捕。
1992年5月13日晚7许时,被告人李宪文酒后驾驶自己的“东风”牌140型货车送女友谭××回家。此时汽车沿着依兰镇东顺城路自北向南行驶,路面平直无障碍,视线良好,车速较快。当车行至东顺城路102号门前时,将在路边相向正常行走的行人高山(男,25岁)、吴向东(男,31岁)王洪成(男,25岁)相继撞倒,高山当即死亡,吴向东被撞成轻伤,王洪成被撞成重伤。谭××见状对李说:“你把人撞了,你还开?”李说:“不可能”,并继续驾车向前行驶,也未减速。当车驶出194.40米时,又将同向骑自行车驮着妻子、女儿的崔喜春(男,32岁)撞倒,造成重伤;崔的女儿崔博文(6岁)当即死亡;崔的妻子胡秀丽(26岁)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李宪文继续驾驶车行驶,约驶出144.84米时,又将同向骑自行车驮其女儿的崔凤(女,35岁)撞倒,连同自行车拖出几十米远,崔凤当即死亡。与此同时,还将同向正常行走的包友文(男,25岁)撞倒造成重伤。当车继续向前驶出47.86米时,与相向行驶的一辆解放牌货车相撞,李宪文驾驶的货车熄火,解放牌货车被撞毁,司机王青山(男,25岁)及同车人刘淑荣被撞成轻伤。综上,被告人李宪文违章驾车共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1辆解放牌汽车被撞毁报废。
「审判」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宪文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高山之姐高超、被害人崔凤的丈夫刘庆山、被害人包友文之父包清和以及被害人崔喜春、吴向东、刘淑荣、王青山、王洪成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宪文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李宪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并且供认他在开车时车子“总画龙”,左一下、右一下,车撞人时晃一下。他表示愿将自己的“东风”牌140型货车变卖后用此款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此车经变卖,得款人民币4万元)。李宪文的辩护人提出,认定李宪文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缺乏主观故意的要件,应定交通肇事罪。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宪文违章驾车,高速行驶,不顾行人生命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1辆解放牌汽车报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被告人李宪文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宪文,男,34岁,黑龙江省依兰县人,原系依兰县印刷厂汽车司机,已停薪留职。1992年5月22日被逮捕。
1992年5月13日晚7许时,被告人李宪文酒后驾驶自己的“东风”牌140型货车送女友谭××回家。此时汽车沿着依兰镇东顺城路自北向南行驶,路面平直无障碍,视线良好,车速较快。当车行至东顺城路102号门前时,将在路边相向正常行走的行人高山(男,25岁)、吴向东(男,31岁)王洪成(男,25岁)相继撞倒,高山当即死亡,吴向东被撞成轻伤,王洪成被撞成重伤。谭××见状对李说:“你把人撞了,你还开?”李说:“不可能”,并继续驾车向前行驶,也未减速。当车驶出194.40米时,又将同向骑自行车驮着妻子、女儿的崔喜春(男,32岁)撞倒,造成重伤;崔的女儿崔博文(6岁)当即死亡;崔的妻子胡秀丽(26岁)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李宪文继续驾驶车行驶,约驶出144.84米时,又将同向骑自行车驮其女儿的崔凤(女,35岁)撞倒,连同自行车拖出几十米远,崔凤当即死亡。与此同时,还将同向正常行走的包友文(男,25岁)撞倒造成重伤。当车继续向前驶出47.86米时,与相向行驶的一辆解放牌货车相撞,李宪文驾驶的货车熄火,解放牌货车被撞毁,司机王青山(男,25岁)及同车人刘淑荣被撞成轻伤。综上,被告人李宪文违章驾车共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1辆解放牌汽车被撞毁报废。
「审判」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宪文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高山之姐高超、被害人崔凤的丈夫刘庆山、被害人包友文之父包清和以及被害人崔喜春、吴向东、刘淑荣、王青山、王洪成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宪文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李宪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并且供认他在开车时车子“总画龙”,左一下、右一下,车撞人时晃一下。他表示愿将自己的“东风”牌140型货车变卖后用此款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此车经变卖,得款人民币4万元)。李宪文的辩护人提出,认定李宪文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缺乏主观故意的要件,应定交通肇事罪。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宪文违章驾车,高速行驶,不顾行人生命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1辆解放牌汽车报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被告人李宪文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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