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宪文以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以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确有相似之处,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安全;两者在客观上的表现都是实施了违章行车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者的主体都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人员。但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罪过形式不同,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前者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后者只能是出于过失。
对于交通肇事罪来说,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制度可能是明知故犯的,但他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则是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到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李宪文的主观心理态度并非如此。他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不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为他在第一次撞人时有人提醒他已经撞了人;也不是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因为他在发现撞人前后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他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李宪文身为汽车司机,明知酒后驾车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却在繁华街道上高速行驶。特别是在第一次将高山等三名被害人撞倒后,同车的谭××已经告诫他“你把人撞了,你还开”;事后李宪文也供认他在开车时“总画龙”,左一下、右一下,车撞人时晃一下。这说明李宪文对行车中发生的异常情况是已经查觉到了的,此时他本应减速或者停车查看,抢救被害人,同时也应明确知道如果继续照此行车在马路上乱闯,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但是他不但不听他人劝阻,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反而继续开车往前闯,以致在驶出约387米的距离内,又连续发生三起撞人撞车事件,撞死、撞伤7人,直至把车撞到另一辆货车上自动熄火时为止。这些情况表明,李宪文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采取了听之任之、满不在乎的放任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犯罪的特征。
综上,被告人李宪文无视社会公共安全,违章驾车不计后果,造成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和财产损失,一、二审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李宪文的行为定以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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