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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希全带儿童到水库游泳未尽保护责任致人死亡(2)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李希全犯过失杀人罪,免予刑事处分。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希全的行为如何定性有较大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希全与被害人逯中秋的父母平时关系较好,李带逯去游泳并无恶意。在游泳过程中,李为逯中秋、徐勇租了救生圈,第一次游泳时并在旁边保护。逯中秋要求第二次下水时,李开始并不同意,在得知逯沉水后立即下水救护。从整个过程看,应当认为李希全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也尽到了保护责任,逯中秋溺水死亡属于无法预料的意外事件,李希全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希全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理由如下:

    (一)李希全负有保护逯中秋游泳安全的特定义务。这一义务是基于李希全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逯中秋系儿童,且不会游泳,本不应到水库中去游泳。李希全主动提出并带领逯到水库游泳,这无疑使逯中秋处于危险的境地,因而也就产生了李希全应当负责保护逯中秋游泳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义务要求李希全在整个游泳过程中,应当以积极的行为,采取足以保证逯中秋生命安全的保护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直至游泳结束,将逯安全送回家中。

    (二)李希全的不作为与逯中秋溺水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本案情况看,在第一次游泳时,李希全确实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如租赁救生圈,一起下水在旁看护等,因此保证了两名未成年人游泳的安全。但是,当逯中秋要求再次下水时,李希全先是未能坚决阻止,在同意之后又没有一同下水进行保护或在岸边照看,而是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以致在逯中秋出现危险时未能及时发现,无法及时救助。应当说,李希全在逯中秋再次下水时未予保护的不作为,与逯在脱圈沉水时得不到救助以致溺水死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李希全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李虽然不是故意不履行保护责任,希望或者放任逯中秋溺水死亡的发生,但也绝非对逯的溺死无法预料和不能抗拒。李明知逯是不会游泳的儿童,应当预见到如果不加以保护,很可能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事实上李对此也是十分清楚的,因此才在第一次游泳时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但在逯中秋再次下水时,李却因抽烟和与别人闲谈,疏忽了对两名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幸的是,正是这一时的疏忽大意,酿成了逯中秋被溺死的严重后果。在象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下,疏忽大意造成的致命恶果往往就是在片刻之间甚至一刹那间发生的。李希全在此之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和在此之后所采取的救助行为,都不能否定他在逯再次下水时因一时疏忽而未尽保护责任的事实。正是由于李希全的这种过失行为导致了逯中秋的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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