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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3)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矿业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驳回杨生虎等214户村民和5个清真寺的诉讼请求;米泉市政府挪用补助款,造成村民的房屋损坏面扩大,增加了经济损失,应由米泉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第一,矿业集团的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完全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新疆地震局对该矿爆破震动测试结论能证实不会造成邻近建筑物的损坏,故杨生虎等的房屋破损与露天煤矿的爆破施工没有因果关系,一审判决矿业集团赔偿杨生虎等214户村民及5个清真寺的经济损失4327981.80元缺乏依据,应予撤销;第二,1993年9月25日,在自治区政府协调会议纪要的基础上,露天煤矿与米泉县政府达成一次性补助《协议书》,该协议明确露天煤矿的爆破施工虽没有违规行为,但毕竟给邻近建筑物带来影响,同意给米泉县政府一次性经济补助200万元,并约定今后不得以此为由再提出任何补助的请求,此后引起的不安全因素与露天煤矿无关。协议已履行完毕,杨生虎等于1997年12月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矿业集团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补偿协议约定“今后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补偿”对杨生虎等214户村民及5个清真寺不具有约束力与事实不符。杨生虎等从1992年起不断向米泉县、米泉市政府有关领导反映和上访,要求政府部门予以解决经济补偿问题,这足以证明杨生虎等村民委托上级领导部门帮助解决纠纷,且签订协议其是明知的,协议签订后部分村民已领取补助款,其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充分证明杨生虎等村民对米泉县政府代理行为的认可。因此,杨生虎等214户村民及5个清真寺的诉讼请求违反合同约定,应予驳回;第三,杨生虎等214户村民及5个清真寺的房屋出现新的损坏是因为米泉市政府挪用补偿款,使受损的村民住房不能及时搬迁,加固和维修造成的,应由米泉市政府赔偿;第四,经杨生虎等申请,米泉市政府指定米泉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受损房屋损失评估作出的结论不科学,已被一审法院否定的评估结论,后又采用,在程序上不合法。杨生虎等答辩称:露天煤矿的爆破施工给杨生虎等的房屋造成部分墙体断裂,部分地基下沉、开裂,部分房屋坍塌是客观事实,经技术鉴定部门科学鉴定,露天煤矿长期爆破是导致邻近建筑物坏损的主要外因,矿业集团应承担赔偿责任;杨生虎等214户村民及5个清真寺长期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房屋受损情况,其目的是请求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并非委托政府部门代为签订补偿协议,故《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综上,矿业集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米泉市政府对一审判决认定其拨给国营煤矿的70万元系挪用补助款,判决由其承担17个单位的房屋损失有异议,但未提起上诉,也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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