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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民政局的行政诉讼能达到离婚目的吗(2)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二、离婚:民告官,官为难,姻缘了断规避法律

  而秦知法与唐明丽双方的恩爱自同居后只维持了短暂的时间,双方因事多次发生争吵,举办婚礼结婚共同生活的终身大事始终没有办成。虽然双方领取了某乡政府颁发的结婚证书后,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双方的姻缘已成为法律上的事实,但秦知法在领取结婚证后并未与唐明丽共同生活。“结婚”后秦知法因感觉到这门婚事不合自己的心意,很想离婚,但唐明丽因已怀有秦知法的孩子,不同意离婚。而按照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此条是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对男方离婚请求权进行了限制,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与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中止妊娠的一段时间内限制男方提出离婚,并非是对男方离婚诉权的剥夺,只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一种暂时限制,期限届满后男方即可行使离婚请求权。而秦知法在唐明丽怀孕期间,为急于达到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于2001年5月起多次向各级民政部门直至国家民政部提出申请,以民政机关颁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要求颁证机关撤销其结婚证书,宣告婚姻无效。时值武汉市某区撤乡并镇,将某乡政府并入某街道办事处。

  武汉市某区民政局根据秦知法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因考虑到唐明丽已怀孕近八个多月即将生育小孩,且不愿意离婚的现实情况,虽然颁证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依行政法规规定应予撤销,但涉及到女方正在怀孕期内,若撤销违规行政行为宣告为无效婚姻,恐发生不测后果,感到十分为难,故没有按秦知法的申请作出撤销结婚证的决定,只是对某街道办事处发函,建议对办证人员行为给予适当处理。秦知法通过纠行政机关颁证违法之错,意欲通过行政机关纠错程序达到撤销结婚证而离婚的目的没有成功。

  2001年8月2日,唐明丽生育了一名的男孩。但小孩的出生未能改善双方的夫妻关系,双方仍为矛盾和纷争所困,秦知法要求离婚的态度更为坚决。2001年12月27日,在唐明丽分娩不到一年,仍处于哺乳期内的情况下,秦知法将武汉市某区民政局、某区街道办事处列为被告,将唐明丽列为第三人一并告上法庭。以行政机关颁发结婚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行政法规定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撤销结婚证书,并宣布婚姻无效。

  武汉市某区法院经审查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立案条件,受理了这起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以来,全国首例欲通过行政诉讼宣告婚姻无效而达到离婚目的罕见怪案。秦知法的“民告官为离婚”的诉讼,使作为被告的两行政机关均感到十分为难,跨地区颁证、办证审查不严、允诺行政行为相对人说情为相对人规避计划生育政策而将颁证时间提前9个多月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确属违规违法,依行政法规定,应该撤销。当初行政机关徇于人情为成全美满姻缘所作的“好事”和“善事”成为可能被法院判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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