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民政局的行政诉讼能达到离婚目的吗(5)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婚姻登记涉及到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或消灭,涉及到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涉及到家庭的美满和幸福,涉及到人类的文明和进步,涉及到民族的兴旺和国家的昌盛,应当依法规范。而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于责任和义务等规定得较为抽象,审判实践中发现的虚假登记,违规登记甚至违法登记现象较为严重,且对行政机关和办证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很少有处理的,婚姻登记亟待依法规范和管理。
五、思考:官赞成,民企盼,法意塑造公序良俗
什么是法?法的本质或法的精神是什么?从职业法官的的角度来看:法即判决。美国法学家格雷说:“法只是指法院在其判决中所规定的东西,法规、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只是法的渊源。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关于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深刻地指出:“法的本质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现代法的精神是与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法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
对于这起罕见的涉婚行政诉讼案,法官运用法意解释方法对法律作了合理的阐释。所谓法意解释是指从立法资料及立法中探求法律规定的立法意旨,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本意和阐释个别法律规范化含义。法律不是书本上的法条,而是一个高度抽象化、概念化的行为规则体系,是一个整体的法律存在于人们的心中。职业法官的工作就是通过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将“纸上的”法律变成社会中“活生生的”法律,将法的精神和立法的本意通过判例充分体现出来,将法律植入民众心中。
本案主审法官从《宪法》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宪法原则出发,深刻理解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体现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结合《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民法》中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比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外法优于原则法的适用法律原则,将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意旨和含义进行了阐释,并将法的精神和各种法律的价值融入这一法律解释之中,作出法律适用的价值判断:婚姻法对妇女儿童等弱者的保护应贯彻到所有诉讼程序之中,女方分娩不到一年,民事诉讼限制男方行使诉权,行政诉讼同样也应限制男方行使诉权。通过民事诉讼不能达到的离婚的目的,通过行政诉讼同样也不能达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应遵循共同的宪法原则和诉讼原则。法律存在的漏洞虽在所难免,但法官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判例来弥补。对于寻找法律漏洞,试图规避法律,为个人私利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诉权的滥用,法官的回答是: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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