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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清生诉湖南电视台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5)
www.110.com 2010-07-24 14:09


  本院认为,原告廖清生与傅乐就《警中警》剧本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受该协议约束,原告廖清生有理由相信傅乐的行为代表湖南电视台,该协议对湖南电视台具有约束力。被告湖南电视台将《警中警》剧本投拍后,应依约支付协议约定的款项,故原告廖清生要求被告湖南电视台支付合同约定的16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由于原告廖清生既未提交其要求支付利息2万元的证据,双方的协议也未涉及利息条款,故该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被告湖南电视台之有关不应承担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廖清生《警中警》剧本改编权、摄制权转让费16万元。
  二、驳回原告廖清生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110元,由被告湖南电视台负担4088元,原告廖清生负担10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 晖
审 判 员  熊 萍
代理审判员  许运清
二○○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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