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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丽金唱片有限公司等诉许华乐非法复制、发行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案情」

  原告:宝丽金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百代(EMI)唱片有限公司、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新力音乐(亚洲)公司、BMG唱片(香港)有限公司、华星娱乐有限公司、艺能动音有限公司、风行唱片有限公司、新艺宝唱片有限公司、飞图娱乐有限公司、乐意唱片公司、百代(Dickson)唱片有限公司、嘉音唱片有限公司、年代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永恒唱片贸易有限公司、音乐工厂、宝艺星唱片有限公司,上述原告均系香港注册。滚石有声出版社有限公司、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飞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蓝与白唱片有限公司,上述原告均系台湾注册。

  诉讼代表人:宝丽金唱片有限公司。

  被告:许华乐,中国台湾省人,现住上海市银河宾馆。

  宝丽金唱片有限公司等23名原告,分别系在中国香港地区和台湾省注册的制作、发行音像制品、作品的企业,并均系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的会员。

  被告许华乐系台湾图腾唱片有限公司和香港腾艺唱片有限公司的董事。1993年3月至5月,许华乐在合资企业江苏省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碟公司)任副总经理期间,委托其胞弟许华安以虚设的香港城市唱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宝碟公司签订了12份CD唱盘《加工契约书》。随后,许华乐将在香港、台湾等地加工,载有23名原告制作的录音制品的CD唱盘模板,通过邮寄或随身携带的方式带至苏州,提供给宝碟公司按《加工契约书》进行复制制作。宝碟公司按此协议先后共复制制作出含有23名原告录音制品中共306首歌曲、乐曲的31个品种的CD唱盘95331片。许华乐又委托许华安和妻弟谢维尧以台湾图腾唱片有限公司和香港腾艺唱片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提取了这些制作完成的CD唱盘,并在大陆、香港及台湾等地予以销售。以后,许华乐以每片1美元的加工价格与宝碟公司结算了上述数量CD唱盘的费用。

  1994年1月,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东南亚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以原告的身份代表宝丽金唱片有限公司等23名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许华乐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23名原告的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许华乐立即停止侵权活动,登报向23名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港币1210万元。

  被告许华乐答辩称:其仅向宝碟公司提供过属自己的台湾图腾唱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CD唱盘模板,从未提供过其他任何盗版唱盘模板。

  「审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对IFPI与其会员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查明:IFPI是以会员的名义和费用为会员处理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会员承担,双方之间建立的仅是一般委托性质的法律关系,IFPI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为受会员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应是原告。IFPI东南亚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仅是一个在沪从事与录音制品相关业务的联络办事机构,不是本案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应是本案原告。经向该办事处说明道理,该办事处退出了诉讼,案涉23家音像制品制作单位作为本案原告进行诉讼,并共同推举了宝丽金唱片有限公司作为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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