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02630号
原告华纳唱片公司(WEA INTERNATIONAL 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肯特县多佛市南斯泰特街306号。
法定代表人保罗•鲁宾逊,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南頔,女,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英语学院。
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9-15层。
法定代表人谢世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琳紫,女,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人民大学。
原告华纳唱片公司诉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7年3月12日裁定驳回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 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0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纳唱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谯荣德、蒋南頔,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珺、黄琳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纳唱片公司起诉称:该公司对FAITH HILL演唱的专辑《CRY》、GREEN DAY演唱的专辑《American idiot》、James Blunt演唱的专辑《back to bedlam》、LINKIN PARK演唱的专辑《METEORA》、MADONNA演唱的专辑《AMERICAN LIFE》和《confessions on a dance floor》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并未授权被告或者相关第三方通过被告经营的雅虎中文网站等相关网站传播、或者通过链接方式传播上述录音制品,对其进行在线播放和下载。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自2006年4月10日开始,通过其经营的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上述六张专辑中共计37首歌曲的试听及下载服务。其中包括《CRY》专辑中的歌曲《ONE》等3首、《American idiot》专辑中的歌曲《WAKE ME UP WHEN SEPTEMBER ENDS》等3首、《back to bedlam》专辑中的歌曲《So Long, Jimmy》等8首、《METEORA》专辑中的歌曲《BREAKING THE HABIT》等7首、《AMERICAN LIFE》专辑中的歌曲《DIE ANOTHER DAY》等5首和《confessions on a dance floor》专辑中的歌曲《Hung up》等11首;同时,通过对涉案歌曲《SOMEWHERE I BELONG》等歌曲信息进行人为的搜集、整理、分类和编排,按照歌曲风格、流行程度、歌手性别等标准制作诸如“歌曲排行榜”、“最佳男歌手”、“最佳女歌手”等不同的分类链接,便于网络用户搜索;提供涉案歌曲《ONE》、《BREAKING THE HABIT》和《HOLLYWOOD》的音乐盒服务,存储用户的歌曲链接,并可以实现共享等功能,方便其他网络用户通过“音乐盒”直接试听和下载。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使网络用户无需离开被告网站网页即可实现歌曲的试听及下载,已经超出了普通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被告把第三方网站的资源变成自己的资源加以控制和利用,属于直接复制并通过网络传播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歌曲的侵权行为;即使不构成上述侵权行为,被告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诱使、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国际唱片业协会曾经代表原告与被告就涉案事宜进行过协商,原告也曾于2006年7月4日向被告发出于7日内断开相关链接的通知,但是被告直到7月底仍未删除相关链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雅虎网站、《人民日报》、《北京晚报》、《中国日报》、《中国青年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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