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电子商务法案例 >
曹居东诉北京市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复制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6059号

    原告曹居东,男,汉族,1937年4月18日出生,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住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号1号楼1单元14号。
 
    委托代理人李冬洁,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崇东课本书店,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东大街8号楼底。

    负责人袁逊。

    被告北京市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郭明。

    被告施华,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华东师大二附中教师,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白杨路199弄30号402室。

    案由:复制权纠纷

    原告曹居东诉称:被告施华未经本人许可,在其编著的《赛前集训-高中化学竞赛专题辅导》一书中抄袭了本人未公开发表的PPT课程讲座内容。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崇东课本书店销售了前述侵权图书。该二被告的前述行为已构成对本人著作权的侵犯,给本人造成了损失。由于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崇东课本书店系被告北京市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其本身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故被告北京市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崇东课本书店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被告施华已通过信函向本人致歉并给本人寄来2000元,但本人认为此不足以弥补本人经济和精神上受到的损害,因此没有接受被告施华的汇款。现本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向本人赔礼道歉;2、赔偿本人侵权赔偿金1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市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因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崇东课本书店系本公司下属企业,其本身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故由本公司应诉。涉案图书系经合法途径进货,我们已尽到合理审查与注意义务,故本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原告针对我们的诉讼请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