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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建筑设计院诉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
www.110.com 2010-07-24 14:11



    从原告提交的上述4本软件技术资料内容分析,该软件资料虽然属于软件设计的概要设计阶段,但是,该软件技术资料具有创造性劳动的特征,同样可以受著作权法中关于文字作品的规定予以保护。经比较,刘守奎移交给广运公司的《工程量计算软件设计说明-计算。doc》和《属性定义程序编制说明-属性定义。doc》同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其中2本软件设计资料大部分内容相同。据此,法院认为,广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由刘守奎将原告单位未发表的作品复制到广运公司使用,应当认为构成了复制使用。即便广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称将刘守奎移交涉嫌侵权的作品排除在其文档外,两被告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原告未开发出独立的系争软件,而且广运公司在开发系争软件过程中,除招聘刘守奎外,还招聘了程序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并独立投入了相关费用。同时,由于程序语言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4本软件技术资料的设计语言属于不同的表达方式,根据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基本要素,原告仅仅依据现有的4本软件技术的概要设计资料,否定广运公司整个系争软件的著作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1、被告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刘守奎移交给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量计算软件设计说明-计算。doc》和《属性定义程序编制说明-属性定义。doc》2本技术资料;2、被告刘守奎和被告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泰安市建筑设计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3、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从文字到程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新类型案件,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一、原告4本软件技术资料性质的认定

    本案原告诉称被告广运公司的“广运算量软件程序”系侵犯原告拥有的“工程量计算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作品,其所基于的权利证据是《工程量计算──计算内容》、《第一部分:工作流程、总控及属性定义》、《第二部分:模型建立及修改》、《第三部分:图形及工程数据》等4本软件技术资料。因而,判断这4本软件技术资料究竟是原告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部分还是文档部分,成为本案原告享有权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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