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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建筑设计院诉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
www.110.com 2010-07-24 14:11



    至于一件作品哪些成分属于思想概念,哪些部分属于思想概念的表达,有时区分起来是一个难题。思想概念只有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在多数场合,思想和表达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原告现有的4本软件技术资料对于文档来说,属于创意的表达,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程序而言,则仅属于创意,尚未到达表达的程度。因此,对于原告来说,4本技术资料如果被他人以同样的方式被抄袭或剽窃,则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果他人使用了该技术资料的部分技术思想,但运用不同的表达形式,则不构成侵权。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创意表达可以合并。比如,某一创意可能只有少数几种表达,这时已经很难对创意及其表达加以区分。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所以这种情况下对创意的表达也无法给予保护。故某人为表达同一创意而采取的表达,如果与他人已经存在的表达相似,则不认为侵权。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创意表达两分法,是美国法院在审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确立的原则。尽管该原则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直接运用,但国内判决类似案件大都持谨慎态度。即便在案件审理中依照该原则认定相关事实,但一般不在判决书中直接适用。本案合议庭在审理这起案件中对该原则进行了研究,直接根据该方法认定被告侵权。

    (二)两分法与著作权上的改编之间的关系

    被告广运公司是否将原告4本软件技术资料用计算机语言加以改编形成了计算机软件,这是本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著作权法上的改编,是指以原作品为基础,变更其形式,重新表现该作品内容。一般而言,改编的目的是为作品不同的用途、满足不同需要进行的形式上的编写,它们在内容上有较大的承继关系,只是表达形式上进行了变更。在计算机软件领域,文档与程序之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基础表达形式,技术文档体现的是一种技术构思,而程序是采用某种程序设计语言编写出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两者在制作要求上完全不同,思想表现方式也完全不同,它们之间不构成原作品与改编作品之间的关系。只有当采用某种程序设计语言编写的程序已经存在时,在原有程序基础上改用另一种程序设计语言编写得到的新程序与原有程序之间的关系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

    那么,体现原告技术思想的技术资料是否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如果当事人要对该程序体现的技术思想进行保护,则必须采用专利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保护。当事人在各种权利竞合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诉讼角度,其诉讼后果不尽相同。因此,本案的诉讼后果跟原告的诉讼角度是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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