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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建筑设计院诉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
www.110.com 2010-07-24 14:11



    三、本案的法律适用

    被告刘守奎擅自将其在原告处开发的4本软件技术资料的职务作品带给被告广运公司,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旧《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根据该规定,一般的文字、美术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涉及有关技术的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本案涉及的文字作品属于由泰安市建筑设计院承担责任进行软件开发的技术资料,对这种技术资料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适用旧《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即著作权属于原告泰安市建筑设计院。因此,本案由泰安市建筑设计院作为原告起诉是恰当的。

    旧《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8种侵权行为:“(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旧《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8种侵犯著作权行为中的前七种侵权行为。鉴于被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法院因此适用该条第(八)项开放性的规定认定被告侵权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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