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称,这场诉讼是“本田舞剑,意在市场”。在当前市场经济下,知识产权诉讼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外国公司起诉国内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获得经济赔偿并非是其最重要的目的,而是想通过“品牌”战略抢占市场份额。
力帆公司从与丰田公司的纠纷中充分地吸取了经验教训,逐渐从模仿中走出来,着力打造自己的品牌,实现了从“力帆轰达” (LIFAN HONGDA)到“力帆”(LIFAN)的质变。
2003年,力帆集团销售收入达60多亿元人民币,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排名中国摩托车行业第一,真正成为了中国摩托车行业的领军人。
苏泊尔之诉
2002年12月,北京二中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苏泊尔之诉”。此案涉及的商品,是百姓家庭使用的再普通不过的压力锅。
原告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是专营生产压力锅及铝制品的企业。“苏泊尔”是原告经过多年经营创建的一个“品牌”。凭借一口口小小的压力锅,苏泊尔公司一年的销售额就达10亿多元,在全国压力锅市场的占有率超过50%,稳占半壁江山。2002年2月,“苏泊尔”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驰名商标。
然而,原告发现被告宁海县搪铝制品厂生产、销售的“HOSDEN”牌压力锅,在内外包装、使用说明书、提示标签和锅盖上,均突出使用“苏泊尔”文字,足以构成与原告商业标识的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二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我们的压力锅使用的'HOSDEN'商标是经过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法授权的,我们在产品包装上如实标注了被许可人的名称、商品产地和商标许可的来源,正是尽到了我们对消费者的诚信义务,我们没有侵权!”被告在法庭上振振有辞。
这起案件不仅反映了我国商标制度和商号制度衔接上的漏洞,被告的抗辩也向法庭提出了一个悖论:历尽艰辛耗费几年甚至数十载创下的“品牌”,转瞬之间就被“李鬼”盗用,可“李鬼”还披着看似合法的外衣!
在现有立法中没有明确的条文予以规范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有效维护民族品牌的利益,用法律的手段剥掉“假悟空”身上的“袈裟”?
合法与侵权,诚信与欺骗,成为了摆在北京二中院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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