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专利法案例 >
最高法院公布的知识产权案例(上)(6)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以下简称梦幻多媒体)是于1999年4月27日在山东省济南市登记成立的私人所有制企业。其实际使用“eastdays.com”域名开设了系争的“eastdays.com东方网”网站。梦幻多媒体所经营网站的“东方首页”等7个频道的网标、网站名称、频道名称及频道条的位置编排,结构布局、排列组合,以及色彩运用等表现形式与上海东方网十分近似。而且,在页底部分均设置了与上海东方网相同的警示语,链接图标及设置布局与之相同,多个频道的栏目结构编排、名称顺序、表现手法、创作风格也与之近似或者相同。另,自2000年8月3日起,梦幻多媒体原使用的网站名称及相关的页面样式、栏目设置等均未再现。8月下旬,梦幻多媒体全面推出“东方网上超市?焪ww.eastdays.com??”的新页面样式。

  梦幻多媒体于2000年8月3日在其网站上的一封“致网友”的信中写到:其“东方网将建设成为山东省标志性的媒体网站”、“立足本地新闻及各信息频道”、“建设为山东省极具影响力的第四媒体”等。

  上海东方网以梦幻多媒体实施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梦幻多媒体立即停止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eastdays.com”、“eastdays.com.cn”的域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和合理的调查费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海东方网开设“eastday.com东方网”网站,从事网络服务经营活动,是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对其民事权益有直接的影响。故以梦幻多媒体的网络经营活动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梦幻多媒体经营的网站的各频道页面,尤其是页头部分的结构布局、栏目编排,文字、线条、颜色和图案的排列组合搭配,与上海东方网的表达方式已构成实质性的相同;其使用的链接图标,亦与上海东方网的表达方式完全相同。两者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的近似,足以使社会普通网民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误认为梦幻多媒体的网站提供的新闻信息服务就是上海东方网的网站提供的新闻信息服务。对此,梦幻多媒体未能证明这些相同部分的表达方式由其独立创作完成,或来自公共领域。因此,梦幻多媒体未经上海东方网许可,采取抄袭、仿冒和篡改的手法,擅自使用上海东方网的网页页面表达方式,造成两个网站服务内容的混淆,导致普通网民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